个人转让著作权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294人
专家导读 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转让著作权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转让行为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目为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此外,著作权转让后,还需要缴纳印花说。
个人转让著作权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个人转让著作权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1)如果是个人转让著作权,不属于应征增值税项,按特许权使用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2)特许权使用所得计算交纳个税公式,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

2、转让著作权的流程:转让流程提交申请→登记机构查询→登记机构受理→登记人员审查→登记完成

3、著作权转让登记所需要的文件

(1、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2、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个人著作权转让怎么缴税?

1、个人著作权转让需要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计税方法是:纳税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2、个人著作权转让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所谓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所以,个人转让著作权的所有权行为,属于财产转让行为,由此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3、个人著作权转让需按照所载合同金额的0.5‰缴纳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应当按所载合同金额的0.5‰贴花,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版权又称著作权,包括有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所以,对个人转让著作权应当按所载合同金额的0.5‰缴纳印花税。

获得著作权的个人,可以选择转让著作权,转让行为实施之后,需要按照转让所得,缴纳一定数额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且根据规定,在纳税之前,需要先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需要注意的是,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逃税,否则有受到处罚的可能。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5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3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个人转让著作权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2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5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04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8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7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0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3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3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8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4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7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0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56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6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3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w+浏览
小微税收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最优惠的享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二、《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所以,企业同时享受税率优惠时,按最优惠的享受。 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结合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按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叠加享受,比如正处于减半征税的外资企业,即便是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能在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的基础上再减半征税。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下面举例予以说明。  外资企业甲。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09年收入总额1500万元,成本费用发生额为900万元,其中2009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发生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合计100万元。甲。2009年处于减半征税期,其研发费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均符合相关规定。  甲。应纳税额计算过程是:
首先,计税收入可以减按收入总额的90%计算,即1500×90%=1350(万元);
其次,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即加计100×50%=50(万元)扣除,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可以调整为950万元;再
其次,按照财税〔2008〕21号文件的规定,甲。2009年度的适用税率为12.5%;最终,甲。2009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2.5%=5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目前暂无明确政策规定。但根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情况,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也应该可以参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可以和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如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企业,在享受减半征税期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也应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需要说明的是,财税〔2008〕21号文件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事实上也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的范畴。  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与分别享受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该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的区别在于,企业分别享受的各项所得税优惠互不影响,既不相互累加也不相互涵盖。这种情况多见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或者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收入优惠交叉时。下面举例说明。  乙。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2009年,乙。符合条件且单独核算的技术转让收入为60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
首先,乙。取得的500万元以下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其次,乙。取得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即按12.5%的低税率优惠;再
其次,乙。除技术转让以外的其他所得则享受15%的低税率。在这里,乙。既不会因享受了15%的低税率而不能再享受技术转让收入的减免优惠,也不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在减半征收时按15%的税率再减半。
慈善机构的税收与所得的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慈善事业的各种激励机制中,税收政策是最为有效的政策杠杆,是《慈善法》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的重大突破和亮点,是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有力措施。三是对受益人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并且,准予在三年内结转税收优惠额度。”四是对扶贫济困慈善活动的特殊优惠。《慈善法》对税收的优惠包含了多个方面:一是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慈善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另外,慈善法还规定了免征行政事业性费用的优惠政策。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明确了无论是境内捐赠还是境外捐赠:“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都依法享有税收优惠。为落实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二是对捐赠财产的税收优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个人转让著作权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个人转让著作权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怎样规定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知识产权
你好律师,我听别人说现在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出台了新政策,你们知道政策的内容吗?我很好奇这个!
[律师回复]
一、2013年前外资公司税收优惠形式
  
1、降低税率
  主要表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2013年以前,中国的内资公司所得税为 33%,而外资公司所得税只有15%.
  
2、税收减免
  对于外资公司所得税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如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
  
二、2013年后外资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度办法
  自2013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公司,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13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13年起按25%税率执行。自2013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公司,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13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公司,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公司。
  
三、外资公司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外资公司取消税收减免及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后,那么外资公司还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目前,外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当地政府的返税,即对于外资公司注册在当地的,将一部分由外资公司交纳的税收,再返还给外资公司。
  其中,以上海外资公司返税优惠政策最好。上海外资公司注册所在区不同,其税返税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尽相同。
  
四、上海外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税收优惠政策最好的区:崇明区。营业税可返外资公司实际交税额的40-50%,企业所得税返16-20%,增值税可返实际交税额的6-9%。
  上海税收优惠政策较好的区:奉贤区、金山区。营业税可返外资企业实际交税额的35%左右,企业所得税返16%左右,增值税可返实际交税额的6%。
  上海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的区:闵行、嘉定、松江、南汇等郊区。
  上海市区注册的外资公司,则已经取消了返税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上海的返税税收优惠政策,需将外资公司注册在上海各区的开发区里面。
以上是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谁了解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律师回复] 2011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国家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专家的解读。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
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以上是针对国家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内容做出的解读,从上述可以看出,拆迁人员购买安置房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各地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完全相同,市民需区别对待。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3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个人转让著作权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个人转让著作权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知识产权
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征收;3%地方所得税免征;
2、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等能源、交通建设企业,从获利年度算起,
第一年开始直至
第五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开始至
第十年则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到期满后的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了当年一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税率征收,先进技术型的企业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
4、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年和
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经济特区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外资银行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后三年减半征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之前的年度是否有享受过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该项目所获利润三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8、国家级新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获得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的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的两年之内,由我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的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
9、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2年免征、6年减半征收;重点软件企业实行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其中
第三年至
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来给予补贴;重点软件企业若当年未享受减免优惠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是啥,安置房税收优惠怎么算
[律师回复] 2011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国家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专家的解读。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
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以上是针对国家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内容做出的解读,从上述可以看出,拆迁人员购买安置房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各地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完全相同,市民需区别对待。
有机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
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
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个人转让著作权所得税优惠政策是要怎么规定的?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个人转让著作权所得税优惠政策是要怎么规定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知识产权
有机肥是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么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
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
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3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0w+浏览
医疗机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当前663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慈善机构有没有税收和所得由的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慈善事业的各种激励机制中,税收政策是最为有效的政策杠杆,是《慈善法》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的重大突破和亮点,是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有力措施。r三是对受益人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并且,准予在三年内结转税收优惠额度。”r四是对扶贫济困慈善活动的特殊优惠。《慈善法》对税收的优惠包含了多个方面:r一是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慈善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r另外,慈善法还规定了免征行政事业性费用的优惠政策。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明确了无论是境内捐赠还是境外捐赠:“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都依法享有税收优惠。为落实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r二是对捐赠财产的税收优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小微和高新税收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最优惠的享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二、《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所以,企业同时享受税率优惠时,按最优惠的享受。 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结合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按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叠加享受,比如正处于减半征税的外资企业,即便是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能在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的基础上再减半征税。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下面举例予以说明。  外资企业甲。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09年收入总额1500万元,成本费用发生额为900万元,其中2009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发生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合计100万元。甲。2009年处于减半征税期,其研发费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均符合相关规定。  甲。应纳税额计算过程是:
首先,计税收入可以减按收入总额的90%计算,即1500×90%=1350(万元);
其次,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即加计100×50%=50(万元)扣除,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可以调整为950万元;再
其次,按照财税〔2008〕21号文件的规定,甲。2009年度的适用税率为12.5%;最终,甲。2009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2.5%=5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目前暂无明确政策规定。但根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情况,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也应该可以参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可以和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如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企业,在享受减半征税期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也应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需要说明的是,财税〔2008〕21号文件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事实上也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的范畴。  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与分别享受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该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的区别在于,企业分别享受的各项所得税优惠互不影响,既不相互累加也不相互涵盖。这种情况多见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或者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收入优惠交叉时。下面举例说明。  乙。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2009年,乙。符合条件且单独核算的技术转让收入为60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
首先,乙。取得的500万元以下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其次,乙。取得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即按12.5%的低税率优惠;再
其次,乙。除技术转让以外的其他所得则享受15%的低税率。在这里,乙。既不会因享受了15%的低税率而不能再享受技术转让收入的减免优惠,也不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在减半征收时按15%的税率再减半。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著作权 > 个人转让著作权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