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工退休金如何调整?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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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规定,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通知规定调整。一般来说,北京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如下:月养老金低于5646元的,每月上调65元;月养老金在5646元及以上的,每月上调30元。

北京职工退休金如何调整?

一、北京职工退休金如何调整?

(一)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月数,每月增加0.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5646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养老金在5646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其中,调整前月养老金在5646元及以上的,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增加的调整金额),低5711(5646 65)元的,补足到5711元。

(四)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调整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二、退休金的规定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退职人员按此通知执行。

综上所述,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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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北京市实施lt;工伤保险条例gt;若干规定》《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30元/天。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交通费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所需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
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2、要求: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根据北京市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支付。
2、要求: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北京市实施lt;工伤保险条例gt;若干规定》第20条;《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表》。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北京市实施lt;工伤保险条例gt;若干规定》第21条;
(七)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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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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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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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十)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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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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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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