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担保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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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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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担保指的是,担保人给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此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担保合同其实是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协商一致订立的,此时担保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保证债务人积极履行自己的债权债务的偿还义务的。
我国担保的概念是什么?

一、我国担保的概念是什么?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有时也称为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对于担保的概念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一)担保是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担保的目的正是为了强化债务人清偿特定债务的能力和打破债权人平等的原则,以使特定债权人能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或者从第三人得到赔偿。

(二)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担保中,用于担保的标的不能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也不能是债务人应清偿的全部债权,否则与合同保全无法区别。因此,担保只能是特定的财产担保特定的债权。

(三)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补充和加强,是对债务人信用的一种保证措施。对特定债权设定担保后,债权人或得以从第三人的财产中受偿,或得以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从而使债权得到更有效的保障,使债权得到加强。同时担保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障特定债权人的手段,因此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补充。担保的补充性也决定了担保与主债之间的从属关系:债权人的债权为主权利,债权人在担保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为从权利。

二、担保的分类有哪些?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担保进行不同的分类,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典型担保与不典型担保

根据法律上规定的适用和类型化的程序,担保可分为典型担保与不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是指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其主要功能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不典型担保也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指法律上尚未予以类型化,在实务上还不具有典型意义的担保方式。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另一种情形是指虽有担保作用但法律未明确规定为担保方式或者其主要功能并不在于担保的担保方式。如违约金,这是合同当事人经常适用的担保合同履行的重要方式。

(二)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根据担保发生的依据,担保可分为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约定担保,是指完全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的担保,是当事人自愿设定的担保。例如约定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定金等担保方式均属于这种担保。

法定担保,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担保。典型的法定担保是优先权。优先权是完全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不仅担保成立的条件,而且连担保的当事人、担保债权的种类、担保的范围等都是由法律规定的。优先权的成立无须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得排除其适用。除上述法定担保外,还有一种担保,其发生的条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其适用,这种担保以留置权为代表。

(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

根据用于担保的标的,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

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是指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债权的担保。连带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等都属于人的担保。人的担保的典型方式是保证。保证是以保证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权实现的。

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来担保债权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又可分为不移转所有权的物的担保和移转所有权的物的担保。前者是指在供与担保的财产上为债权人设定一定的特定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行使担保权,从担保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统称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后者又称为权利移转的物的担保,是指以移转一定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来担保债权的担保方式。移转所有权的物的担保主要包括让与担保、卖渡担保、代物清偿、所有权保留等。

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金钱担保也即是定金担保,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依其约定于合同履行前交付一定金钱给对方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

(四)原担保与反担保

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在设立担保的合同中,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所确保的债权所在的合同是主合同。为使主合同之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担保,就是原担保。在只有一次担保的场合,就不存在原担保反担保之分了。

反担保就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在商业贸易中,特别是一些大型交易项目中,由于风险大,担保责任也大,即担保人承担财产责任的可能性很大,这样说很难有人愿意为之进行担保。没有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没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换取担保人的担保,就要为之解除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后顾之忧,而以该担保责任为担保对象设立担保是最为理想的办法,这种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就是反担保。

所谓担保期限,即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中,对于债权债务的担保是有明确的规定的,需要注意的是,担保一方面保护着债权人的债权,同时也保护担保人的权益,所以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是规定了担保的期限的,此时也是为了公平起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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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的特征有哪些担保具有以下特征:
(一)从属性担保的从属性,是指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担保的设立一般是通过约定完成的,设立担保的合同称为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与所担保的债务所在的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主从关系。即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性并不排除担保为将来存在的主债而设立,我国担保中的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就是为将来存在的主债而设立的担保。但这并不能否认担保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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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只有留置担保具有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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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条件,是要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有遗嘱和遗嘱扶养协议的话,要先考虑,没有的话,才能发生法定继承。《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法定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些大家惯常能想到的,还包括大家想不到的,像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是可以作为继承人的,这是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继承顺序: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第二顺位就不能再继承了。《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已经明确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想要法定继承,得媳妇老公、孩子、父母都不再了,才能继承,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间平均分配,或者协商一致也可自行分配。

四,特别补充,不是只有血缘关系才能法定继承,平常我们所说的私生子、养子、继子都是有继承权的,《继承法》第十条后几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五,特别提示,不要看电视剧、电影里面手足相残、父子相残、抛家弃子都是为了分家产,但在我国这种事情是不支持的,如果被发现,是拿不到一分钱,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信,我们看法条——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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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代位权的概念是什么?
我国的代位权的概念是指: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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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最近朋友牵扯到一桩案子,需要担保。但我不太懂这些方面,想知道关于担保的法律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担保方式
方式介绍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
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
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
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是属于物保性质。
担保行为的使用范围的问题,在权责担保法律的关系中,其他的不当得利之债、可以为之设立担保的民商活动很丰富。无论是担保法,还是担保法司法解释,都对担保进行全面的了解。
在担保的业务实践过程中,担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建立担保风范,规范了法律风险,推动了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作为一个担保公司应该如何快速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我们认为练好内功是关键,担保公司首先要处理的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管理风险的能力,在以下的几个方面来大大的下力气,通过练就内功,完成我们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首先就要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以及业务制衡的机制,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制衡的内控体系,通过集体的智慧来防止风险,担保公司的前中后的阶段可以设置三个部分,担保业务作为开拓部门,担保的部门需要进行明确职责分工,互相制衡。
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对担保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价,减少人为的误差,担保公司根据参考对客户端评价,结合客户的特色来进行全面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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