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转公诉的重婚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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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诉转公诉的重婚案需要符合的条件包括:被害人不告诉并且重婚的证据充足等。对于我国的自诉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来说,如果是我国的被害人没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此时公安机关也是应当依法进行侦查取证的。
自诉转公诉的重婚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重婚罪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诉情况下,其他公民向检察机关控告才转为公诉案件)。录音文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我国采公诉兼自诉制。由于在公诉兼自诉的模式下,公诉与自诉的关系实际上表现为一种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因而两者关系的内容主要取决于自诉制度的具体设计。我国目前的自诉制度主要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加以规定,具体如下: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对被告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基于事实上的重婚、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收集证据时,应对这类人员的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进行收集这类证据。案件的受害者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赔偿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计算。相关的违法人员还受到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进行办理。

在我国相关的重婚案件可以自诉进行办理,也可以由我国的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我国的民法典律规定相关的当事人员在办理这类重婚案件的诉讼时,应积极的收集这类案件的证据,证明相关婚姻当事人与他人进行生活的证据进行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重婚罪其实并不属于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既然如此,那么就意味着我国的公安机关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犯罪行为人的重婚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之后是可以移交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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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转公诉的重婚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自诉转公诉的重婚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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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们企业最近准备要做资产重组,不知道相关的规定有哪些,请问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条件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任意一种都属于重大的资产重组:第
一,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第
二,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第
三,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不是跨年度计算的,所以,企业分次进行企业并购来规避上述规定实际上是行不通的,一旦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50%,就应报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对非上市公司来讲,哪些是重大资产重组没有严格的定义。所以,府、中国证监会都鼓励重大的实质性资产重组,通过重组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得到改善,反对虚假重组。那么,什么是实质性资产重组呢?实质性资产重组就是指注入的资产是优良的,注入资产是产生利润的或者注入的资产符合重大资产重组一系列规定,不带来巨大的关联交易,也不带来不确定的收益。具体要求是:
(1)重组后要具备上市公司的条件(6条件);
(2)重组后上市公司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重组后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
(4)重组后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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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符合如何转化为公诉案件?
需要公安机关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进行审理。一般是需要自诉案件中的当事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转为公诉案件的申请的,如果公安机关审核通过之后就可以转为公司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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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重婚罪能怎么取证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重婚罪如何取证符合法律规定
1、不要轻易打草惊蛇
生活中一旦发现一方有与其他人同居生活的迹象,一般来说,都会非常的气愤,也会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于是便与其大吵大闹,然而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不尽人意,还时常会适得其反。生气,气愤是完全应当有的表现,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理解终究是理解,实际上这样做的结果并不好,你的几次吵闹是很难起到实质性作用的。
2、明察暗访其居住生活的场所
要认定重婚最重要的一点是与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场所才能有进一步的婚姻调查取证。
3、一定要与重婚者生活场所周围的人搞好关系
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还要看他是否以夫妻 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又需要有人对此给予认可,哪些人的认可最好呢?当然是在其生活场所附近同时与其又经常有来往的人!因此这些人的话(认可)是绝对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证据。而要想让他们说话,就必须与他们搞好关系,至于如何去搞好关系,否则你就很难从他们的口中掏出任何有价值的话。
4、劝说知情人作证
二、犯重婚的法律后果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最高人民于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国有股权转让需符合什么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有股权转让需符合什么前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有股权转让的条件
国有股权转让是指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使国有股权按市场规律在不同行业、产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其本质是国有股权与所有权、债权、股权的置换。
国有股权转让目的是改进现有企业股权结构,改造其经营机制,增强其活力;同时将退出的国有资本投入到真正能发挥国民经济主导作用的关键领域和命脉行业,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二是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三是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家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
四是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有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
这类合同主要有股东之间的合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份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以股权为抵押标的物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表现。
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还出现了大量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此类公司的股权以内部职工持股为主要组成部份,对于内部职工股权的转让,由于缺乏法律的直接规定,多是通过公司章程、尤其是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的合同来规范。在此类合同中,常常以职工退职为退股的解约条件,常常包含有公司在职工退职时,拥有以面额价回购股权之类的相关约定。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法律效力,可以区分为对内与对外两个层面:
就对内而言,只要限制举措不与法律精神相违背,原则上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遵守此类约束,并可按此类约束进行股权转让。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也有违背法律的情形。如,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股东达成的以退出公司为回购股权的合同,便有可能违背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禁止规定。
就对外而言,即受合同限制的股东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应无法律约束力,对外转让显然不会仅仅因为合同限制的存在而当然无效。此时,股权转让受到合同限制的股东,将可能受到前后两 份有效协议的约束,将可能面临必然违背其中一约的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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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怎么可以由自诉转为公诉
证据不足由公安机关侦查的可以转为公诉案件。法院对于重婚罪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侦查构成重婚罪的,公安机关会将案件转移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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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国有股权转让需符合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股权转让的条件
国有股权转让是指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使国有股权按市场规律在不同行业、产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其本质是国有股权与所有权、债权、股权的置换。
国有股权转让目的是改进现有企业股权结构,改造其经营机制,增强其活力;同时将退出的国有资本投入到真正能发挥国民经济主导作用的关键领域和命脉行业,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二是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三是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家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
四是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有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
这类合同主要有股东之间的合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份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以股权为抵押标的物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表现。
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还出现了大量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此类公司的股权以内部职工持股为主要组成部份,对于内部职工股权的转让,由于缺乏法律的直接规定,多是通过公司章程、尤其是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的合同来规范。在此类合同中,常常以职工退职为退股的解约条件,常常包含有公司在职工退职时,拥有以面额价回购股权之类的相关约定。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法律效力,可以区分为对内与对外两个层面:
就对内而言,只要限制举措不与法律精神相违背,原则上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遵守此类约束,并可按此类约束进行股权转让。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也有违背法律的情形。如,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股东达成的以退出公司为回购股权的合同,便有可能违背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禁止规定。
就对外而言,即受合同限制的股东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应无法律约束力,对外转让显然不会仅仅因为合同限制的存在而当然无效。此时,股权转让受到合同限制的股东,将可能受到前后两 份有效协议的约束,将可能面临必然违背其中一约的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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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自告符合法律规定吗?
存在重婚的行为,受害者可以自己去法院起诉重婚罪,因为重婚罪既可以是公诉案件,也可以是自诉案件,可以由受害者自己向法院起诉,认定重婚罪之后,需要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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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律师,我们公司想要将我们的设备租赁出去,然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我想请问下重大资产重组 租赁符合条件吗?
[律师回复] 你好,重大资产重组 租赁并不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任意一种,以下都是都属于重大的资产重组:第
一,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第
二,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第
三,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不是跨年度计算的,所以,企业分次进行企业并购来规避上述规定实际上是行不通的,一旦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50%,就应报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对非上市公司来讲,哪些是重大资产重组没有严格的定义。所以,府、中国证监会都鼓励重大的实质性资产重组,通过重组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得到改善,反对虚假重组。那么,什么是实质性资产重组呢?实质性资产重组就是指注入的资产是优良的,注入资产是产生利润的或者注入的资产符合重大资产重组一系列规定,不带来巨大的关联交易,也不带来不确定的收益。具体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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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重婚需准备哪些材料
对重婚行为提起刑事自诉的,自诉人需要准备的材料有自诉状,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在原告委托了代理人的情况下,要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最关键还有被告方构成重婚的证据,相关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法院才能判定对方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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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律师您好:把我的情况和您说下,看看您能给我建议或者提供服务吗?本人于今年5月20日在房天下网上支付了3万元认筹金并于5月29日在衡水订购了一套新建商品房(期房)。当时售楼员以及房天下网页上均显示预计交房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直到签合同时我才发现销售方已经把交付日期改为2020年7月1日,售楼员当时表示还是2019年交房(显然是敷衍),为此我们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并要求退房,不过此时刚刚把余下的94万多的全款刷卡支付了。(不交完款不让看合同)售楼处当时让我们填写了退房申请,我们发现退款时间并无约定,会计答复需要3个月以后才开始走退房流程,4个月左右也许可以到,但是决不承诺啥时可以到,哪怕一年!在此期间不支付所产生的利息。7月5日事态又有新的进展:售楼员崔玉纯以我的名义起草了一份.《退房申请》,该申请强调我是"自愿"退房,并且具体金额由销售方填写,并威胁如不填写钱就退不回来了!(有微信打字记录为证)!该楼盘销售中很多细节都是霸王条款,比如:不付完款看不到合同内容,开盘时不公布价格..对于销售方这种售前欺骗售后无赖的情况我们真的是非常愤怒,对方违约在先,接近100万的房款开发商不及时返还并且不承诺返还时间是否构成侵权?私自更改交付时间是否构成违约?虚假销售? 麻烦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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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最近因为某些原因被抓了,听说他是累犯,我想咨询一下对于累犯应加重处罚符合法律效益吗?
[律师回复] 累犯是应当从重处罚,但不可以加加重处罚。累犯从重处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法定量刑情节。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确定一个基准刑,在这个基准刑之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最终量刑,从重处罚不得超过法定量刑幅度。如故意伤害罪中致使受害人重伤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基准刑是5年,累犯按10%加重处罚就是5年6个月,最高不得超过10年。加重处罚,不是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情节,只适用于量刑原则。加重处罚是指数罪并罚时,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可以超过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判6个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年,最高判到3年。相关法律条文
1、《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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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对对于累犯应加重处罚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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