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无罪释放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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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拘无罪释放的条件是确实是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根据法庭当中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员在进行询问过程当中发现不构成犯罪或者是发现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况之下,是必须无罪释放。
刑拘无罪释放的条件是什么?

一、刑拘无罪释放的条件是什么?

刑拘无罪释放的条件是确实是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均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则作出无罪判决,并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二、无罪释放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1)拘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

(2)逮捕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通知释放的;

(3)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

(4)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

(5)看守所监管的已决犯服刑期满的。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没有权利在毫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任何人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所以公安机关应该为本单位作出的任何决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当事人的时候,必须要初步掌握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才行。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在公安机关对于刑事罪行案件侦查的时候,是需要判断一下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刑事拘留的措施,如果已经达到了刑事拘留的条件的情况之下,是可以申请刑事拘留措施的。同时在这个过程当中发现没有犯罪事实,需要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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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释放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无罪释放的条件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在经过审查之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就必须要无罪释放当事人,具体的认定标准都取决于司法机关现在收集的这些证据,有罪和无罪都是要凭证据说话的,不是人为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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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释的条件有哪些呢,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进行保释
[律师回复] 首先,保释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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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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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的这种情况,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建议办理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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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治安拘留十天可以保释。
2、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3、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1、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其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2、对于行政违法行为,按照法律应当被拘留的,会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而最常见的行政拘留的产生往往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通常称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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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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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免责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免责条件
免责条件是指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责任事由,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约定的责任事由,如免责条款。
(一) 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二)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这表明:

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既然是一种合同条款,就必须是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具有约定性。

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者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这是免责条款最重要的属性,是区别于其他合同条款的明显特征。
“免责”只是一种概括的命名。其实,在不同的免责条款中,免责的范围不尽相同。有的条款之免责,是完全排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有的不完全排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免责条款并非一律无效,有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能发挥免责的作用。这样,免责条款又有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有效的免责条款之分。
免责条款有效以它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为前提,或者说以它成为合同条款为先决条件。只有免责条款成为了合同的组成部分,才谈得上免责条款的控制及解释。
判断免责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适用《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和《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免责条款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表现时,判断它是否成为合同条款,适用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的规则。
免责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不意味着它一定有效。确定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是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的重要任务,也是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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