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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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包括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等。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诉讼程序是非常的健全的,在遇到相关的纠纷的时候,要及时的保护自己。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

第一类是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这主要是指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案件,一般是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今后,巡回区内跨行政区划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完全可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一审。

第二类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这些案件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任务中占较大比例,放到巡回法庭审理有利于减轻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判工作压力,也免去当事人奔波劳苦,方便当事人诉讼诉讼。

第三类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第四类是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有利于方便港澳居民诉讼,便于开展司法协助,向香港澳门地区展示最高人民法院良好司法形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也可以由巡回法庭审理。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在我国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的纠纷处理中,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是设立巡回法庭的,此时最主要的就是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巡回法庭主要是负责二审和再审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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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1、刑事申诉案件。2、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4、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5、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6.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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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担保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了最高额抵押,但全节总共只有4条规定,定义了什么是最高额抵押,规定借款合同与商品交易合同均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以及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该章其他规定。这些规定相对简单粗陋。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颁实施,对最高额抵押的规定仍然只有五条规定,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长期以来,理论上有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范围的“债权限额说”和“本金限额说”。 “债权限额说”认为抵押登记的最高额为原本、利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总和的限额。在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所有债权总额在最高限额内的,债权人在限额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超出最高限额范围外的部分,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本金限额说”认为,抵押登记的最高限额只是原本,只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本金在最高限额内的,由原本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之和即使超过了抵押登记的最高限额,债权人仍然就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押权的费用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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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债权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额抵押担保有以下要件构成:
(一)原因交往合同。原因交往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债权债务的总合同,也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债务的总概括,具有连续和不特定两个特征,但不是具体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最高限额。最高限额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必要条件。由于最高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而所担保的债权在决算前又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如果没有最高限额,则无所谓最高额抵押担保。
(三)决算期。决算期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时间。由于最高额抵押权在其设定时,仅确定了一个范围,在一定期间,在最高额抵押的范围内,债权额可随时发生变化,因此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并不是抵押权实际担保额,有必要设定决算期。学者形象地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称为框子或合子支配权,认为:“因有最高限额存在,有人亦称之为框子或合子支配权,该框子所围,即为最高限额,由基础关系所生之债权,可自框子入口进入,故不特定债权可否进入框子,为担保债权,即由当事人所约定之基础关系(入口)管制。”①是不无道理的,其中框子所围范围内,即为最高额,基础关系所生的债权即为原因交往合同,而框子入口封闭时,即是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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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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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最高院判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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