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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一般要六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则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申请延长;如果该案件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则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不执行的,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处理行政案件,一审判决需要6个月的时间,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之后,一方当事人需要按照判决书规定的时间执行,否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出现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没有按照法院规定执行的情况,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