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回避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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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要适用回避原则,如果办案的人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存在利害关系的,需要进行回避,不能参与案件的调查,在审判阶段,审判人员会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需要进行回避。
行政诉讼中回避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中回避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是回避原则、两审终审制、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主要是回避的对象不同,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对象除了审判人员、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外,还包括侦查和起诉阶段的侦查人员、公诉人、记录人和翻译员等。另外,可以申请回避的时间也不同。民诉中只有审判过程中才能申请回避,而刑诉中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均能提起。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回避的要求有什么?

1、回避的提出

回避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回避。二是可以自行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

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向审判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并说明理由。

2、申请回避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回避的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行政诉讼中提出回避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是申请回避,也可以是自行回避,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回避的,需要在案件审理之前提出,要提交书面的申请,说明回避的原因,自行回避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也可以在法庭辩论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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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回避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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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何避免重复起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小编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 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行政诉讼重复的几种情形 1.原告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3.原告已申请撤回,并经人民裁定准许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判权限范围的; (二)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人重复的; (九)已撤回,无正当理由再行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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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申请回避有哪些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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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回避的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行政庭审中申请回避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回避有两种: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根据《最高解释》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回避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对于审判人员及其他属于回避对象的人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存在时,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案件的审判活动。 当事人享有回避申请权,是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裁判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向人民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申请回避的事由,人民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对关于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二、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间问题。当事人申请回避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审理时提出。但是,有的情况下,回避的原因当事人可能在开庭以后才能发现或了解到,所以,在庭审结束前当事人也同样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民事诉讼法》第46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2、当事人申请是否必须书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此未作具体规定,笔者认为,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 3、被申请人在回避申请决定期间是否参与案件的审理问题。这一问题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即:在回避申请决定期间,被申请人暂停参与案件的审理活动,这是为保证诉讼公正所必要的;但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比如需要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的,如果被申请人停止这些工作,将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另外,在当事人对回避决定申请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停止案件的审理活动。《民事诉讼法》第46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4、审判人员明知当事人的申请具有正当理由而不作出决定回避的,可以按照《人民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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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中回避规定是什么?
关于行政诉讼中回避规定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当中55条规定行政类型的案件当中,如果要申请回避的话,仅仅是限于与案件有关的一些审判方面的人员,当然也包括收集人员和勘验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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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请律师的时候,他说需要材料才能开始处理,叫我去行政诉讼部门办理有关业务,就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回避制度的事情,你们可以帮我帮助我一下吗?最好快一点,谢谢啦
[律师回复] 这是指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因血亲、姻亲或者任职等原因,对法官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依法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的回避制度 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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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回避的规定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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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如何规避合同诉讼的诉讼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怎么规避合同诉讼的风险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合同诉讼中,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 作为企业,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内维护自己的权益,或力促诉讼时效中断,从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面对债务人,如果企业暂时不想通过诉讼维权,又不想错过诉讼时效,那么可以主动的促成时效中断。比如在诉讼时效即将到期前,可以通过发律师函来主张自己的权益,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二、诉讼管辖 在中国现在的司法环境下,不同的审理同一案件,可能会得出相反的判决结果。所以这就要求企业在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掌握诉讼管辖的主动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在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从以上五个选项中要优先约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地。 三、证据收集 在企业合同管理中,一定要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履行的证据进行锁定。证据可分为:己方守约的证据,对方违约的证据;己方违约的证据,对方守约的证据。无论是哪方哪种性质的证据,都要及时收集、妥善保管,以备不时之需,以供律师参考,制定完善的诉讼应对方案。 同时,对于企业自己不能收集到或可能灭失的证据,我们可以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四、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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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庭审回避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行政庭审中申请回避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回避有两种: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根据《最高解释》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回避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对于审判人员及其他属于回避对象的人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存在时,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案件的审判活动。 当事人享有回避申请权,是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裁判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向人民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申请回避的事由,人民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对关于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二、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间问题。当事人申请回避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审理时提出。但是,有的情况下,回避的原因当事人可能在开庭以后才能发现或了解到,所以,在庭审结束前当事人也同样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民事诉讼法》第46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2、当事人申请是否必须书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此未作具体规定,笔者认为,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 3、被申请人在回避申请决定期间是否参与案件的审理问题。这一问题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即:在回避申请决定期间,被申请人暂停参与案件的审理活动,这是为保证诉讼公正所必要的;但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比如需要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的,如果被申请人停止这些工作,将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另外,在当事人对回避决定申请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停止案件的审理活动。《民事诉讼法》第46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4、审判人员明知当事人的申请具有正当理由而不作出决定回避的,可以按照《人民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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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规避合同诉讼中的风险,如何规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怎么规避合同诉讼的风险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合同诉讼中,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 作为企业,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内维护自己的权益,或力促诉讼时效中断,从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面对债务人,如果企业暂时不想通过诉讼维权,又不想错过诉讼时效,那么可以主动的促成时效中断。比如在诉讼时效即将到期前,可以通过发律师函来主张自己的权益,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二、诉讼管辖 在中国现在的司法环境下,不同的审理同一案件,可能会得出相反的判决结果。所以这就要求企业在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掌握诉讼管辖的主动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在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从以上五个选项中要优先约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地。 三、证据收集 在企业合同管理中,一定要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履行的证据进行锁定。证据可分为:己方守约的证据,对方违约的证据;己方违约的证据,对方守约的证据。无论是哪方哪种性质的证据,都要及时收集、妥善保管,以备不时之需,以供律师参考,制定完善的诉讼应对方案。 同时,对于企业自己不能收集到或可能灭失的证据,我们可以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四、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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