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是知道案件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如果是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不作证,那也没办法;如果其答应作证,后在审判阶段审理时其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并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可能拘留;如果证人出庭作证,他的人身安全将受到保护
所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
如果证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必然引起证人作证特别是出庭作证率下降,而证人作证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产,庭审书面化、形式化,最终不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我国法律里面有明确规定,除非是证人在精神上或者是生理上有缺陷,不能够正确进行表达,不能够明辨是非。否则只要是对案件能够提供证言的人都必须要按照法庭的要求来进行作证。并且法院会给予一定的保护,让其不会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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