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认可事实婚姻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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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认可。我国民事方面法律中对婚姻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而其中并没有关于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当中只规定了经过法定程序办理的婚姻也就是有结婚证的婚姻。所以我国民事法律中只认同经过法律的许可双方采用登记结婚的方式的具体婚姻,并不认可所谓事实婚。
民法上认可事实婚姻吗?

一、民法上认可事实婚姻吗?

不认可。我国民事方面法律中对婚姻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而其中并没有关于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当中只规定了经过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所以并不认同事实婚姻。而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形式要件又称为结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

结婚的实质要件又可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指当事人人双方必须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禁止条件又称为消极条件,或称婚姻障碍,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二、我国法律上认可的婚姻是怎样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一)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结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要求结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为受到胁迫、欺骗而做出虚假的意识表示,或者是因为重大误解而做出错误的意识表示,这样的婚姻无效

(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的,也必须是双方没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经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离婚的,才可复婚。

(四)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三、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的禁止条件有哪些?

(一)直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结婚的程序条件为: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均需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因此我国现在已经不再认同事实婚姻,其实事实婚姻就是一种同居关系,但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关系。不过现在我国只认可经过法律许可的双方自主意愿,并且达到了法定婚礼,而且不是三代以内的血亲关系的婚姻关系,双方需要在民政机关去办理登记结婚,只要领取了结婚证,双方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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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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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种现实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则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许同时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妥善处理的条件下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受理,并做调解和好工作,经调解和好的,则为其补办结婚登记;若调解无效,则登记离婚。如果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离婚诉讼程序解决。按此种方式处理的事实婚姻,原则上只针对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之前的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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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如果发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儿童和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出发,依照《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释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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