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是否有赡养义务2024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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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间没有赡养义务,但夫妻存在扶养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扶养义务即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生活保障义务。

夫妻是否有赡养义务2024

一、夫妻是否有赡养义务

夫妻间没有赡养义务,但夫妻存在扶养义务。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扶养义务即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生活保障义务。

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扶养义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实现的。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夫妻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同时,也都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在我国,夫妻间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

主要有以下两种扶养方式:

1、直接扶养。直接抚养就是夫妻共同生活。即使在夫妻双方存在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一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对方也必须帮助医治和维持其生活;

2、间接扶养。间接抚养就是夫妻不居一处,扶养义务人定期或不定期支付扶养费或给付实物,定期不定期帮助体力劳动和给予精神上的慰藉。间接扶养往往受扶养义务人的扶养能力限制,易产生纠纷。因此,夫妻间扶养应以直接扶养为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二、法定的夫妻义务有哪些

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包括:

第一、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

第二、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第四、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第五、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是一起生活的,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有足够的经济条件许可就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哪怕降低自己的生活标准。

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扶养义务,这是夫妻一方采用司法救济的方法维护其权利,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要做好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必要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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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2、跟老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因此,儿媳不属于法定的赡养人,没有相应的赡养义务,不过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事实上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协助赡养义务也会自动解除。所以,丈夫先于老人死亡,其儿媳没有义务继续赡养对方的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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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严格来说,姻亲父母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父母范畴。
  同时,有抚养义务才对应赡养义务。
  如果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不尽抚养义务,子女在成年后是可以不尽赡养义务的。
  具体可参阅百度百科“赡养人”一词。
  关于赡养人范围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里的赡养,是指赡养人为被赡养的老年人在物质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所以这里并不包括配偶。
  因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配偶的父母又赡养义务,配偶的父母也不可以强制要求子女的配偶对其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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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法律上,配偶的父母与当事人并没有实际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存在全了义务关系,不存在赡养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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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既是无期限的,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因子女放弃继承权而消除,也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更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2、赡养的方式既可以是与父母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也可采用提供生活费用的方式承担经济任。如有多个子女,则应根据每个子女的经济状况,共同承担起对父母的经济责任。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基层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3、赡养费的数额,既要根据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又要照顾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一般而言,应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以确保老人的生活需要。赡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按期或定期给付现金;无固定收入的,可以按收益季节支付现金或实物。
  
4、因父母曾无力抚养子女,子女在成年后仍然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抚养、赡养对等的权利义务,但并非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对应的,子女在成年后不能将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做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条件。
  
5、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的强制措施。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说服子女给付。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从而促使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构成遗弃,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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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我国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是有理由的,从个人身体健康方面考虑,年老者不再适宜体力劳动,是关爱老年人权益的体现;从为国贡献角度而言,退休者也该享天伦之乐,成年子女应当开始履行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上、体力上的扶助,是无法也不能用金钱衡量的。因此不能将本案中原告所诉夫妻间扶养费等同于最高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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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间扶养关系的特点
夫妻间扶养发生在法定的夫妻关系之间,非法同居关系不产生夫妻扶养义务,由于离婚而使婚姻消亡后的男女双方也不存在扶养关系。
夫妻间扶养是夫妻的对等义务,既是各自的义务,又是各自的权利。
夫妻间扶养需要受义务人扶养能力的限制,同时还受权利人必需受扶养的限制。当扶养义务人不能维持自身的相应生活水平时,就得根据其余力决定扶养能力的大小。确属自身也丧失了劳动能力和收入时,同样就丧失了扶养义务,只能依靠国家救助解决。扶养权利人应以为了生存和发展而必需的、正当的要求为限,当扶养权利人过高地要求扶养义务人尽义务,即使扶养义务人有能力,也是不合理的。
合法的扶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一方需要对方扶养时,需要扶养方就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如对方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给付扶养费的诉讼。
三、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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