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应当关心、照顾老年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奉、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负有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应提高对老年人的赡养标准。本案中,法院会根据张老太的实际生活需要及三子女负担能力等情况,确定给付张老太生活费、房租、医疗费的数额;对于保姆费,因为张老太的生活无法再自理,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因此法院会判决各子女承担保姆费。至于各子女轮流陪伴的要求,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了“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但是,“看望”和“问候”不同于“陪伴”,在子女为其请了保姆照料其生活后,子女只负有看望和问候的义务,要求子女陪伴就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