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是首先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申请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之后,就是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且到达法庭之后需要查明到庭证人的身份。最后就是由证人在庭审过程当中回答相关的询问。
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查明到庭证人身份;

4、法庭向证人交代权利义务;

5、证人保证如实作证;

6、证人陈述作证;

7、交叉询问质证;

8、法庭补充询问;

9、证人退庭。

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与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什么?

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指为说明印证本方主张,参加诉讼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作出决定允许本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参加诉讼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启动该程序。

2、启动方式是由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以书面的形式,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至迟在证据交换时,向法庭提交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包括证人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拟出庭作证的主要问题。

3、合议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申请证人出庭一方提交的申请书及证人名单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出庭的决定并对此决定负责。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均应以通知形式通知申请人。批准证人出庭的应以出庭通知的形式告知证人。

4、该程序作上述规定,目的是使法庭能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庭的时间、地点、人员,以保证案件的审判活动能顺利进行。诉讼的各方最了解本方的主张,了解本方证人的情况,了解其证言的证明力,对传谁到庭作证,也最有发言权,故如果申请证人出庭则必须由他们提供证人名单。

5、但是否批准并通知证人出庭的决定权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依据该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是否是本案审理的重要证据,以及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作证能力等方面作出决定。

目前我们国家在审理民事类型案件的时候,其中一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需要提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申请,然后由人民法院来确定是否准许证人出庭作证,通常情况之下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人民法院都是会同意的,并且在出庭作证的过程当中需要审查一下当事人证人的身份情况。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7千字,阅读时间约6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9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5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4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5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8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8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7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2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6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6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8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8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2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4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2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8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当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是什么
相关程序是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以书面形式,期限届满前十日,最迟换证之日时,向法庭提交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包括证人的身份和住址举证,联系方式,计划出庭作证的主要问题。
10w+浏览
诉讼仲裁
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指为说明印证本方主张,参加诉讼者向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作出决定允许本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参加诉讼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启动该程序。启动方式是由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以书面的形式,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至迟在证据交换时,向法庭提交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包括证人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拟出庭作证的主要问题。 合议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申请证人出庭一方提交的申请书及证人名单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出庭的决定并对此决定负责。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均应以通知形式通知申请人。批准证人出庭的应以出庭通知的形式告知证人。 该程序作上述规定,目的是使法庭能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庭的时间、地点、人员,以保证案件的审判活动能顺利进行。诉讼的各方最了解本方的主张,了解本方证人的情况,了解其证言的证明力,对传谁到庭作证,也最有发言权,故如果申请证人出庭则必须由他们提供证人名单。但是否批准并通知证人出庭的决定权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依据该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是否是本案审理的重要证据,以及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作证能力等方面作出决定。
民事诉讼简易庭审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简易庭审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简易庭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开庭审理
1、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这种情况下,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4、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6、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宣判与送达
1、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2、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有哪些?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民诉简易程序何时开庭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诉简易程序何时开庭问题解答如下, 民诉简易程序何时开庭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民诉之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一、与答辩
(一)的方式与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原告本人不能书写状,委托他人代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原告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方式;二是口头方式。
原告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和证据来源。当事人口头的,人民应将上述内容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手印。
(二)被告答辩的方式
在简易程序中,被告答辩的方式有两种:口头答辩与书面答辩。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通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人签名或者捺手印。
二、审理前准备
(一)诉状送达的特别规定
简易程序要求诉状能够快速有效地送达原告和被告,因此,要求原告或被告答辩时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8—10条规定,人民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人民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告知后被告仍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举证期限的特别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以及第54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的限制。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庭要求解决纠纷的,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三)实行独任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审判组织形式一律采用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需要说明的是,独任制不等于审判员自审自记,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时,应当由书记员担任记录。
(四)简易程序中的先行调解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但对于下列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并经双方签名或者捺手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手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人民仍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人民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10日内将民事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三、开庭审理
(一)传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简易程序采取了灵活多样的传唤方式通知当事人及证人出庭,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应当注意的是,以上述方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二)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简易程序中,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做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三)法庭调查和辩论
依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程序比较简便。在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时,可以不按法定顺序进行。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四)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
四、宣判、判决书的送达与判决书的简化
(一)宣判方式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判决结案的宣判方式有两种: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除人民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均应当当庭宣判。
(二)判决书的送达
当庭宣判的案件,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当庭要求人民邮寄送达判决书。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当庭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
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三)判决书的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也应制作完整的裁判文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五、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所谓小额案件,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数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定金钱数额的金钱给付案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将小额案件定义为:标的数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案件。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小额案件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对小额案件的判决提出上诉。
刑事附带民事庭审程序
[律师回复] (一)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且已经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侦查、起诉阶段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经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三)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或者接受口头起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副本并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提交民生答辩状的时间。 (五)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前,应当向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送达传票,通知其按期出庭。这里的被告,是指未被羁押的被告人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之外的其他被告。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实行民事拘传。 (六)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七)由公民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理进行调解,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前一方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一般应当分阶段进行,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程序参照民事审判程序进行。 (九)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十)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9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怎样的?
证人出庭做证的程序首先是进行申请,申请通过之后通知证人出庭做证,并且查明证人的身份,在开庭的时候需要向证人交代权利还有义务,证人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如实作证,法庭进行询问质证最后退庭。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我姐姐被一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司机开车撞到了,现在要去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庭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遵从的是刑事程序,在刑事程序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开庭的程序主要是:
法庭宣布开庭;
进行法庭调查;
进行法庭辩论;
最后陈述;
宣布休庭等待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当事人需要了解下面的法律规定,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更大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法庭调查】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第一百三十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第一百六十条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第一百六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一百六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 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需要您做的,就是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主张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依据,证据,举证,质证,发表民事赔偿的观点。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是什么样的?
想邀请证人证人出庭为自己的案件作证,首先要通知证人,告知证人出庭时间、出庭地点,告知案件情况,但是不能通过言语或其他手段要求证人作伪证。接下来就需要向审理法院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书中除了要写明案件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以外,还要包括被申请人的具体信息,请求事项、事实以及理由。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之前欠人钱被人给起诉了,我也请了律师想争取最大化利益,想详细的了解一下民事诉讼庭前准备阶段咋办,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是啥, 民事诉讼法对于庭前准备程序咋办
[律师回复] 关于“ 民事诉讼法对于庭前准备程序 ”流程如下:(一)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审判长宣布开庭以及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法庭调查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第一小点,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4.出示、核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5.调取新证据。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三)法庭辩论(四)被告人最后陈述(五)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六)宣判。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79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范
[律师回复]
一、送达的诉讼文书。开庭前送达的诉讼文书主要有:人民决定受理案件后,应分别向原告和被告、第三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和《应诉通知书》(附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附状副本)。同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开庭日期确定后,人民应于开庭3日前向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开庭《传票》及《通知书》,并予以公告(不公开开庭的除外)。需要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和召开预备庭的,应在3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在开庭前3日内决定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如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回避申请的,人民可以按原定时间开庭。人民收到的答辩状副本以及证据材料,依规定的期限和方式送达各方当事人。
二、当事人举证。关于举证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关于举证的方式。依证据的不同类型,举证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种:
1、当事人陈述,以诉状的方式向法庭提出或者当庭陈述。其具体内容可不列入《证据材料清单》。
2、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等,应当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不能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的,应当注明理由,并提交复印件、抄录件、照片等复制品。
3、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以下简称“专家”)出庭作证的,应提供其名单、基本情况以及说明其证明的对象,并提出传唤申请。应严格执行签收制度。人民负责接收证据材料的工作人员经核对证据材料后,出具《证据材料清单》,签名确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卷,一份交给当事人存执。当事人提交其他诉讼材料的,也应给当事人出具签收单。
三、证据原件的处置规则。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的原件、物证的原物和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应当依照以下规则处置:
1、除了专为人民提供的证据和人民调取的证据外,证据的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一律由当事人存执。
2、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可以在时和交换证据时出示。在正式开庭时应当向法庭出示。经核对和辨认后,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应立即退还当事人。
3、因鉴定或者检验、检查需要而留置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并出具收据。不开具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提交,并向监督部门反映。
4、如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不便或者不能当庭出示的,可以提供勘验或者检查笔录、照片、复印件、抄录件、复制品等;或者申请勘验、调查或者检查。
四、证据交换。交换证据的方式:以送达的方式相互交换和组织当事人当面相互交换。关于庭前交换证据的条件。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当事人提出,人民可以组织交换证据;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应当组织交换证据。鉴于直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一般都是重大或者复杂的案件,除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等不具备证据交换条件的案件外,均应当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而且原则上开预备庭,在预备庭审中组织证据交换。交换证据的一般程序:
1、举证期限届满,以送达的方式或者组织当事人当面进行。
2、当事人收到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应再行确定举证期限,以组织当面进行交换或以送达的方式交换。组织交换证据一般不超过两次。其中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一般只进行一次。
五、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人民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勘验、调查、鉴定)情形:
1、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主动调查取证的范围: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2、应请求调查收集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取证的范围:
(一)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审查决定。
六、阅卷审查。开庭前,合议庭成员应当通过阅卷,审查有关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承办法官应当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指为说明印证本方主张,参加诉讼者向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作出决定允许本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参加诉讼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启动该程序。启动方式是由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以书面的形式,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至迟在证据交换时,向法庭提交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包括证人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拟出庭作证的主要问题。 合议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申请证人出庭一方提交的申请书及证人名单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出庭的决定并对此决定负责。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均应以通知形式通知申请人。批准证人出庭的应以出庭通知的形式告知证人。 该程序作上述规定,目的是使法庭能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庭的时间、地点、人员,以保证案件的审判活动能顺利进行。诉讼的各方最了解本方的主张,了解本方证人的情况,了解其证言的证明力,对传谁到庭作证,也最有发言权,故如果申请证人出庭则必须由他们提供证人名单。但是否批准并通知证人出庭的决定权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依据该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是否是本案审理的重要证据,以及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作证能力等方面作出决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9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是什么?
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查明到庭证人身份,法庭向证人交代权利义务,证人保证如实作证,证人陈述作证,交叉询问质证,法庭补充询问,证人退庭。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证据调查 > 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