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赈灾金属于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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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赈灾资金,构成挪用特定款罪,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这项罪名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犯罪的目的,犯罪的客体是不一样的。
挪用赈灾金属于什么罪?

一、挪用赈灾金属于什么罪?

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挪用救灾、抢险等专项资金的,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应该按挪用特定款物罪进行处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有什么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对特定款物有调拨、保管、分配、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员。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为;

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将特定款物用于改建楼堂馆所等。

3、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室复杂客;

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侵犯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室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实施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挪用数额巨大,影响恶劣,这种挪用行为无论是用于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都构成挪用。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 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

仅限于货币资金,既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货款资金,也包括由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储存等私人所有的货币。不包括物资。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

出现这种情况,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需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罪,在本质上存在差异,这两种罪名的犯罪个体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犯罪主体不同,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不相同,犯罪的目的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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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情形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当时当地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直接导致民政对象的人身伤亡、房屋倒塌、财产损失、牲畜伤亡,以及直接导致大面积粮田病虫害现象,救灾抢险工作不能及时进行而引发的其他自接物质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以下情节:

1)挪用的抚恤事业费系残废抚恤费、烈军属生活补助费。

2)挪用的救济费系孤老残幼社会救济费、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儿童福利院经费。

3)挪用的救灾款是自然灾害救灾款。

4)挪用的救灾物资,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品。

5)挪用的款物数额巨大的。

6)多次挪用屡教不改的。

7)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挥霍浪费和高消费性开支的。

8)挪用外援款物的等。
二、挪用救灾资金怎么定罪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性质问题,救灾扶贫周转金又称救灾基金,是指救灾款有偿使用回收本金及其增值部分的资金和其他渠道的社会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掌握并周转使用。在非灾年,救灾扶贫基金常被用来当作一般的生产资金周转,鉴于救灾扶贫基金是基于国家拨给的救灾款实行有偿使用而来的,或以救灾为各项吸引筹集社会资金而形成的,可以视为一种常备的救灾资金,作为救灾特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挪用救灾扶贫基金构成犯罪的,可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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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事由,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都对不可抗力有明确规定,即“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上述规定,一个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不可预见性,即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根本无法预见;二是不可避免性,即当事人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仍不能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三是不可克服性,即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四是履行期间性,即该意外情况的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以前。就政府出台限购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是否具有不可预见性,争议较大,司法实践则认为不具有不可预见性。房限购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不宜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尽管限购政策不是不可抗力,但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买受人购买房屋无法过户登记。针对限购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实际情况,前述《纪要》指出,“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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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中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倒塌,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回复] 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依照上述的相关内容及对工伤的定义理解,自然灾害原因导致的应认定为意外这一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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