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实行行为问题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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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生活中存在使用暴力劫持他人,勒索财物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基于财产以外的其他目的,使用胁迫的手段绑架他人的行为,也可以构成绑架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绑架罪实行行为问题有什么?

一、绑架罪实行行为问题有什么?

绑架罪的表现形式具体有以下三种:

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现实中常见的犯罪形式多为犯罪分子绑架他人实施控制后,向其近亲属索要财物的行为。

二是基于财物以外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如犯罪分子抢劫作案后,劫持人质,要求警方让其离开犯罪现场的行为。

三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主观表现为故意绑架他人作人质,威胁、要挟达到犯罪目的,这种犯罪目的,即是指向勒索财物,也有个人目的或恐怖活动等目的,而如果以财物为目的的,必须是勒索财物的行为,也即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帮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绑架致人死亡该如何处罚?

在绑架过程中,如果故意造成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只认定为绑架罪,属于结果加重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构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绑架罪的表现形式有三种,绑架致人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可以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可以判时十以上有期徒刑,绑架情节较轻的绑架犯,可以碰五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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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绑架行为,后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定绑架罪。对吗????
[律师回复] 9岁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应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并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年龄

1)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这个年龄,其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是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者在其主观意志和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辨认和控制能力与行为人的智力发展程度相关,因而必然受行为人年龄的制约。只有达到一定年龄,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且有刑法适应能力的人,才能够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刑法根据年龄因素与责任能力的关系,确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主要解决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刑事责任的有无问题,同时还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的从宽处罚原则。

2)刑事责任年龄段的划分。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4周岁的人生理和智力发展不完全,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而不具备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应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至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识和控制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8种行为,即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的,负相应刑事责任。例如,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绑架行为,后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定绑架罪。
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生理和智力已有相当发展,具备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刑法规定要求其对自己实施的违反刑法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不是指虚岁。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周岁的计算方法为:周岁应当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生日的
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

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居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既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而犯罪,又有可塑造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我国刑法从刑罚根本目的出发并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采取如下两条重要原则:
A、从宽处罚原则《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注意这里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即必须从轻或减轻。从宽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而言。
B、排除适用死刑原则《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包括死缓。2、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通常而言,一定年龄的人,只要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当然,因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的原因可能导致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丧失或减弱。(
2)刑事责任能力种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分以下四种:
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未满14周岁的人。

二:行为人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因精神疾病而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我国《刑法》第17条、第18条对此有规定,请大家自行查询。
C、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刑法所明确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刑法中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D、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有以下四种: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第
二:又聋又哑的人。

三:盲人。

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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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绑人要债犯绑架罪吗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就绑架行为人对他人人身自由的侵犯而言,绑架实际上就是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十分相似。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目的方面不同绑架罪主观上必须是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无此目的。这里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38条第3款所规定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里的债务是否包括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如高利贷、赌债等呢根据最高人民2000年6月30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规定定罪处罚。可见,上述第3款中“索取债务”中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因为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合法不是非法债务,行为人就是想要回自己的那一部分,而不是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问题。 (2)行为方式不同绑架罪只能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实施,而非法拘禁罪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的方式。因为借钱不还而产生了纠纷的,此时需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进行解决,如果采取绑人要债的方式,只会让自己陷入困境。就算最终能够要回借款,但此时也会承担不利的责任。根据规定绑人要债的其实并不是犯绑架罪,此时一般是会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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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 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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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笔者认为,对于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定一罪还是定数罪,不可一概而论。具体而言,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死亡的,尚未超出绑架罪的加重构成的评价范围,仍然属于《刑法》第239条规定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应以绑架罪一罪论处,因而自然不存在另行定故意伤害罪的问题。但在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其死亡的情形下,《刑法》第239条则并未排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或实行数罪并罚的可能性。上述前一种观点认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只能定绑架罪一罪,这就意味着将故意伤害行为包容在绑架罪之中予以评价。问题是,在行为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的规定,最高刑为死刑,而以绑架罪论处,最高刑则为无期徒刑。这样,按照上述前一种观点,就会出现法定刑较高的行为反而包容在法定刑较低的行为中加以评价的现象,这是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上述后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应予以数罪并罚,这就意味着绑架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故意伤害行为相对于绑架行为而言都具有相对评价的意义。但是,绑架过程中的故意伤害行为在不同的阶段实施时,其性是有所不同的,因而应该予以区别对待。在故意伤害行为属于绑架罪实行行为的暴力手段的表现形式的情况下,对行为人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就意味着伤害行为既作为定绑架罪的根据,又作为定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一事两头沾”,违反一行为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基于上述分析,对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其死亡情形的处理,应当结合故意伤害行为所发生的阶段进行讨论。一般而言,绑架罪的客观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即控制人质阶段和绑架状态持续阶段。在前一阶段,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目的是氦涪份皇莓郝逢酮抚捆通过排除被绑架人的反抗能力、抑止其反抗意志,控制被绑架人的人身。此时的故意伤害行为实际上属于绑架罪的暴力手段的具体表现。如果此时的故意伤害行为能够被包括地评价在绑架罪的范围内,就可以只以绑架罪一罪论处。具体说来,如果控制人质阶段的故意伤害行为不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规定(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致人重伤,但尚未造成严重残疾,或虽造成严重残疾,但未使用特别残忍手段),则此时的故意伤害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已被包括地评价在绑架罪的暴力手段之内。而如果控制人质阶段的故意伤害行为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规定,如前所述,对此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以绑架罪论处,法定最高刑则为无期徒刑。这样,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罚原则,便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由此可见,二审所持的“犯绑架罪只有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才能判处死刑”的观点显然只是依据1997年《刑法》第239条第1款关于绑架罪加重构成的规定而推论出来的,而并未考虑到在行为人所犯的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形成想象竞合关系的情况下,对其仍有可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判处死刑。而在后一阶段即绑架状态持续阶段,人质的人身自由已被剥夺,故意伤害行为排除被绑架人反抗以控制其人身的手段作用一般不再显现,这时的故意伤害行为相对于绑架行为而言表现出相对的性,有必要给予单独评价,因此,应以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否则,仅以绑架罪一罪论处,便意味着将故意伤害行为包容在绑架行为中予以评价,而这就抹杀了故意伤害行为的相对性。
绑架要债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绑人要债犯绑架罪吗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就绑架行为人对他人人身自由的侵犯而言,绑架实际上就是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十分相似。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目的方面不同绑架罪主观上必须是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无此目的。这里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38条第3款所规定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里的债务是否包括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如高利贷、赌债等呢根据最高人民2000年6月30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规定定罪处罚。可见,上述第3款中“索取债务”中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因为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合法不是非法债务,行为人就是想要回自己的那一部分,而不是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问题。 (2)行为方式不同绑架罪只能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实施,而非法拘禁罪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的方式。因为借钱不还而产生了纠纷的,此时需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进行解决,如果采取绑人要债的方式,只会让自己陷入困境。就算最终能够要回借款,但此时也会承担不利的责任。根据规定绑人要债的其实并不是犯绑架罪,此时一般是会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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