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的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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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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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的程序是:首先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进行调查取证,其次在对案件进行处理等。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的程序是什么?

故意伤害案件办理流程:公安立案后展开调查,包括现场勘察(提取、固定客观物证比如凶器),询问相关证人、对被害人进行法医学损伤鉴定(如果对鉴定结果有疑义可以重新鉴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如果到案的话)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一般是取保候审刑事拘留)之后是报捕、批捕后移诉(取保候审后不必逮捕可直接移诉)。

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的管辖区域、执法人员的前置处理、勘验、检查、鉴定、调查取证、案件处理、责任追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制止伤害行为;

(二)组织救治伤员;

(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

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理是十分严格的,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执法人员的处理程序,也是出了相关的规定,此时执法人员是必须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这也是为了保障每一起案件都是真实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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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我朋友这段时间被抓起来了,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第一百二十三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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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程序
[律师回复]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立案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3、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4、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侦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的测定;
(二)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
(三)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
(四)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五)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
(六)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
(七)如属预谋犯罪案件,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程序
[律师回复]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立案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3、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4、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侦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的测定;
(二)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
(三)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
(四)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五)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
(六)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
(七)如属预谋犯罪案件,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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