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了又想把补偿款收回去,拆迁方能反悔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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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订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即使是政府也不能随意变更协议内容,如果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提起诉讼,追究拆迁方的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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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先生在结婚前自己购买了一套位于当时市中心的一室一厅,如今这房子已经结婚后有了孩子,一室一厅已经明显不能满足居住要求,于是郑先生跟妻子李女士各付一半房款,在接近郊区的新楼盘购置了一套两室一厅,之前郑先生的房子就出租了出去,去年5月份,政府要进行旧城改造,郑先生的一室一厅落在了房屋征收范围内。

与郑先生的一室一厅同时征收的,还有郑先生原来的邻居王先生和张先生的房屋,为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数额,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共同商议确定了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完成后,三人都顺利领到了相应的补偿款。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这样结束,今年四月份,政府突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收回补偿款决定书》,决定书中称,当时与三家签订了补偿协议,发放了补偿款,但在后期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发现实际面积与补偿面积不符,为严肃拆迁补偿的工作纪律,同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改的原则,要求郑先生,张先生和王先生分别将多领取的补偿款退回。

无独有偶,不仅国有土地征收存在这种情况,集体土地在征收过程中也有当事人向我们咨询过类似情况,江西陈先生承包了本村的一片荒山,跟村长家承包的荒地毗邻,4月,因修建高速公路,两家的地都被划入征收范围,由村民各自带领测量人员测量自己的土地面积,村长带人去测量自己家荒地时,测量结果是五分,经过在场的测量人员和村长再三确认无误,当时在场的人也没有什么意见和分岐,全部被征收土地测量完成后,经过政府有关部门部门层层签字,补偿款终于下发到了被征收人手中,随后征用的土地被填平,但谁知过了几个月,村组长突然感觉自己家的荒地感觉面积少了,于是村组长以第一次政府测量图及航拍图为依据,自己独自带着测量队重新测量,测量结果比原来整整多了四分,村组长去找政府协商,最终政府认定村组长的四分地在第一次测量时,被测量到了陈先生家的荒山中,要求陈先生将这四分地的补偿款退还给村组长,陈先生认为:自己家承包的是荒山,村组长家承包的是荒地,荒山和荒地在地形上有明显差异,怎么可能量错,再说了当时是测量人员带的测量队,大家都在场,应该是最公平公正的,后来村组长自己带人去量,很厚可能作假,再说,当时的补偿协议是白字黑字签了的,如今难道政府能随便反悔吗?

律师提醒:

依法订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即使是政府也不能随意变更协议内容,如果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提起诉讼,追究拆迁方的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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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拆了又想把补偿款收回去,拆迁方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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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拆迁协议签订后反悔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签订拆迁协议后,如果反悔,应该怎么处理呢?
一.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断如下:
1、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房屋拆迁维权相关知识介绍:
拆迁人以签字盖章为由,将被拆迁人签字的补偿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合法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已经生效,虽然被拆迁人可以主张这份合同被开发商动了手脚,但是合同在未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前,拆迁人可以以这一纸合同,启动后面的程序,要求被拆迁人搬离涉案房屋交付拆迁人拆除。这对被拆迁人是极为不利的。
关于拆迁协议一旦签订是否可以反悔的问题,这也警示我们,在签订协议是要谨慎对待,这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负责人更是对自己的保护,在签订协议后,便诚信履行协议里的权利与义务,不要当一个事后反悔的人。
拆迁协议签订后反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拆迁协议后,如果反悔,应该怎么处理呢?
一.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断如下:
1、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房屋拆迁维权相关知识介绍:
拆迁人以签字盖章为由,将被拆迁人签字的补偿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合法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已经生效,虽然被拆迁人可以主张这份合同被开发商动了手脚,但是合同在未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前,拆迁人可以以这一纸合同,启动后面的程序,要求被拆迁人搬离涉案房屋交付拆迁人拆除。这对被拆迁人是极为不利的。
关于拆迁协议一旦签订是否可以反悔的问题,这也警示我们,在签订协议是要谨慎对待,这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负责人更是对自己的保护,在签订协议后,便诚信履行协议里的权利与义务,不要当一个事后反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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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签了合同又反悔怎么办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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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拆迁补偿协议签了,可以反悔吗?
[律师回复]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过多地参与拆迁工作,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亦派政府工作人员或村干部出面以所谓拆迁指挥部的名义强行“做工作”,使不少被拆迁人误认为是在与政府签协议。而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也往往以此让拆迁户“一签定音”。其实,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拆迁房的面积、价格及补偿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建设部2003年12月《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如果你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中评估事务所的委托未经双方协商,而房屋评估并未按市场价格进行,则你完全有理由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重新进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以维护合法的民事权益。
拆迁协议签订后反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拆迁协议后,如果反悔,应该怎么处理呢?
一.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断如下:
1、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房屋拆迁维权相关知识介绍:
拆迁人以签字盖章为由,将被拆迁人签字的补偿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合法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已经生效,虽然被拆迁人可以主张这份合同被开发商动了手脚,但是合同在未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前,拆迁人可以以这一纸合同,启动后面的程序,要求被拆迁人搬离涉案房屋交付拆迁人拆除。这对被拆迁人是极为不利的。
关于拆迁协议一旦签订是否可以反悔的问题,这也警示我们,在签订协议是要谨慎对待,这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负责人更是对自己的保护,在签订协议后,便诚信履行协议里的权利与义务,不要当一个事后反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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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签订后反悔怎么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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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断如下:
1、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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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签订后反悔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拆迁协议签订后反悔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拆迁协议后,如果反悔,应该怎么处理呢?
一.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断如下:
1、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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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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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拆迁维权相关知识介绍:
拆迁人以签字盖章为由,将被拆迁人签字的补偿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合法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已经生效,虽然被拆迁人可以主张这份合同被开发商动了手脚,但是合同在未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前,拆迁人可以以这一纸合同,启动后面的程序,要求被拆迁人搬离涉案房屋交付拆迁人拆除。这对被拆迁人是极为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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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了字可以反悔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了字可以反悔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相对而言,其涉及的法律关系稍微复杂一点。大体看来,可分为两个阶段。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为界,此前所进行的土地征用、拍卖、拆迁范围的确定、拆迁公告的发布、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等一系列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拆迁许可证颁发之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所发生的行为,如房屋评估事务所的委托、实地测量评估、补偿额的商定、补偿协议的签订、履行等,都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过多地参与拆迁工作,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亦派政府工作人员或村干部出面以所谓拆迁指挥部的名义强行做工作,使不少被拆迁人误认为是在与政府签协议。而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也往往以此让拆迁户一签定音。其实,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拆迁房的面积、价格及补偿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建设部2003年12月《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如果你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中评估事务所的委托未经双方协商,而房屋评估并未按市场价格进行,则你完全有理由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重新进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以维护合法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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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可以反悔吗?
[律师回复]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过多地参与拆迁工作,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亦派政府工作人员或村干部出面以所谓拆迁指挥部的名义强行“做工作”,使不少被拆迁人误认为是在与政府签协议。而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也往往以此让拆迁户“一签定音”。其实,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拆迁房的面积、价格及补偿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建设部2003年12月《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如果你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中评估事务所的委托未经双方协商,而房屋评估并未按市场价格进行,则你完全有理由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重新进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以维护合法的民事权益。
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了字还能反悔吗
[律师回复]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过多地参与拆迁工作,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亦派政府工作人员或村干部出面以所谓拆迁指挥部的名义强行“做工作”,使不少被拆迁人误认为是在与政府签协议。而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也往往以此让拆迁户“一签定音”。其实,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拆迁房的面积、价格及补偿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建设部2003年12月《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如果你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中评估事务所的委托未经双方协商,而房屋评估并未按市场价格进行,则你完全有理由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重新进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以维护合法的民事权益。
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可以反悔吗
[律师回复]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过多地参与拆迁工作,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亦派政府工作人员或村干部出面以所谓拆迁指挥部的名义强行“做工作”,使不少被拆迁人误认为是在与政府签协议。而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也往往以此让拆迁户“一签定音”。其实,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拆迁房的面积、价格及补偿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建设部2003年12月《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如果你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中评估事务所的委托未经双方协商,而房屋评估并未按市场价格进行,则你完全有理由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重新进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以维护合法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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