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惩罚性赔偿金不是违约金,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中的一项新课题。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具有密切联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使两者保持一种比例关系。
3、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大多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规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作出限制,以防止法官任意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
二、违约金和惩罚性赔偿金怎么计算?
1、合同违约金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协商约定,按约定计算,但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申请减少或者增加;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惩罚性赔偿,依据具体类型计算;
(1)、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商标侵权赔偿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2)、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造成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3)、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限,依据环境污染情节确定。
三、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
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这里要注意的是,将消费者理解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的观点是过于狭窄的,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是相当广泛的,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人,也包括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
第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第四,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惩罚性赔偿一般是属于在给予了本身的赔偿之外所额外支付的一笔赔偿,对于这笔赔偿是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只要符合条件违法的一方就需要承担起所有的责任,但对于这笔赔偿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好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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