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放弃公证是必须办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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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放弃房屋的继承权,并不一定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只要继承人明确作出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就可以,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继承人都享有继承权,可以自愿放弃,但要作出书面的表示,说明放弃的理由。

房屋继承放弃公证是必须办的吗?

一、房屋继承放弃公证是必须办的吗?

并不是,办理放弃房产继承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在生活中,有很多家庭因为房产继承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矛盾愈发激烈,现有法律在继承上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是允许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利的,所以有一些人为了避免日后出现继承纠纷问题,在一部分遗产继承权放弃的案件中,同样享有继承权的其他的继承人会要求那些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人办理公证手续。

同时从另一角度上来说,如果继承人放弃来其遗产继承也就是意味着他在法律上也不用再承担被继承人债务,也就是说,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并且进行了公证后,继承人在失去遗产继承权利的同时,继承人也不再承担与被继承人生前相关的债务问题。

二、怎么放弃继承权?

1、书面方式。这是基本的方式。放弃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被放弃的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其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其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将按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放弃继承用书面方式表达,就更显慎重,而且有利于稳定被放弃的那部分遗产再转移的法律后果。实践中,用书面方式放弃继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到公证机构输放弃继承的公证文书;

(2)亲自书写的弃权声明书;

(3)写给其他继承人的有明确的放弃继承意见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头方式。如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时向其他继承人口述放弃继承的意见。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其中一种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另一种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放弃房屋继承可以办公证,也可以不办,放弃继承权可以做出书面表示,也可以以口头的方式,这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要继承者自己书写放弃申请,放弃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之前提出才有效,否则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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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嘱需以法定程序、条件进行,否则视为无有效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由法定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
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
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
六,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石家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必须公证吗?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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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50条规定,须本人承认:“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而是所有权。”(四)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采取合法的形式,继承人可以向人民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在诉讼中,又没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继承人表示过放弃继承权:“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视为接受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不予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又规定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作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如果继承人本人不承认。没有表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根据《继承法》25条规定,否则不能发生放弃继承的效力,也应当认定其有效。但不论以何种形式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可以以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做出,则不能认定继承人放弃继承,人民要制作笔录。但是他人主张继承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由人民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决定是否承认,上述《意见》第47条规定,都必须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上述《意见》第46条规定。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分割前作出。继承人向人民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名。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遗产处理后。”(三)不得放弃继承权的情形,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放弃继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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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般都是在继承人较多的情况之下,而遗产由其中一人或几人取得,而其它继承人不要该遗产时,就要有明确的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通常以书面的声明为表现形式。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放弃继承的一个最重要条件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期限,应当是从继承开始时起到遗产分割之前止,只有在此期间内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才有效。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遗产分割之前放弃的是继承权,而在遗产分割之后再有放弃的意思表示,则为放弃其对遗产的所有权,因此,公证员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同时,也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然,这也是根据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要求出证的。现在面临的问题是,物权法即将实施,该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人或者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在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遗赠人当然地、直接地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物权,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的时间为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物权的时间,而且取得的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物权。如果继承人是多人,则各继承人均为物权(遗产)的共有人。 继承法中的放弃继承在过去可理解为放弃继承权,而且该行为效力追溯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即继承开始,放弃了继承权也即丧失了继承权。而按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已当然取得物权,如果放弃,当然放弃的是其已取得的物权,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显与物权法相抵触。这一点对物权法生效以后的此类公证的办理是至关重要的,如再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其已取得的物权当然归其它继承人所有吗?按物权法的规定,其放弃行为,是一种处分物权的行为,不能理解为当然地将其已拥有的物权赠与其它继承人,也不能简单理解为抛弃,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其放弃继承权,该物权为无主财产,无偿归国家所有。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则成了无源之水,甚至侵害他人权利。试举一例,如被继承人甲死亡,其子乙为法定继承人之一,按物权法之规定,乙已当然成为甲遗产的所有权人之一,按婚姻法之规定,乙妻也当然拥有乙所取得的物权的一半。但乙妻不是法定继承人,如公证处为乙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依照物权法之规定,明显侵害了乙妻已当然拥有乙所取得的物权的一半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物权法生效之前,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也是不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1985年出台的,它是公证员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主要依据之一,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1988年颁布的,该司法解释第177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即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至遗产未分割前,继承人已为该遗产的所有人,所有权表现为共同共有,继承人在遗产未分割前放弃的仍是其对遗产的所有权。因此,公证处在未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办理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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