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诉讼中原告陈述事实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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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诉讼中原告陈述事实可以。在离婚案件当中陈述词实际上是没有规定的格式的,但是对于原告和被告来说的话,都是有陈述的这样一种权利,所以任何的当事人或者是法官都是不能够剥夺当事人的自由陈述权利的。
婚姻诉讼中原告陈述事实可以吗?

一、婚姻诉讼中原告陈述事实可以吗?

婚姻诉讼中原告陈述事实可以。离婚案件开庭时,陈述词没有一个规定的格式,也没有范文一说,主要是实事求是,根据具体个人情况如实陈述即可,但是要注意以下事项:

1、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向法院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在陈述或答辩时,抓住根本要点,比如分局事实,或者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不可调和的矛盾等,有针对性条理清晰答辩,给法官留下确实不适宜再成为夫妻的主观印象。

2、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双方的地位基本平等,对方陈述时要认真听,冷静并控制好情绪实,对方陈述的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记得要有理有据的反驳。

最后陈述可以围绕具体的如家庭经济情况、有无法定的离婚事由比如家暴、虐待、遗弃等行为,陈述词不在于文字,关键在于给法官留下的态度与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二、诉讼离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男女双方到达了法定年龄后,是可以根据双方的情况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如果在婚后出现了任何意外情况后,也是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的,在离婚时双方的各项权益也都会受到民法典的保护,其中就规定了,在离婚时要将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必要时可以通过律师协助自己。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不管是在婚姻类型的案件,还是在其他类型的案件,对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来说的话,都是有自由陈述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能够打断他人。而在离婚类型的案件当中的话,原告要想进行陈述,那么需要紧紧的围绕着诉讼请求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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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一般来说,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相互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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