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
1、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
2、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3、承担垫付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
(二)特殊情况下主体的确定
1、驾驶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盗窃者;
2、擅自驾驶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和擅自驾驶人;
3、雇员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雇主;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驾驶未过户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现车主;
5、分期付款出卖方保留车辆所有权,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车辆买受人;
6、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肇事人或者借用人;
7、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承租人;
8、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如是无偿挂靠,则为挂靠人;如是有偿挂靠,则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9、跟教练员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教练员;
10、质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质权人;
11、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2、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承运人、其他车辆的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认定,由责任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过错包括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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