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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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房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属于继受取得,房屋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自己修房或者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进行没收,对房屋依法进行加层、翻建的,这属于原始取得,像是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或者是房屋相互交换,都属于继受取得。

买房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一、买房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买房属于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继受取得,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2)房屋赠与

(3)房屋相互交换。

二、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

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2、原始取得收益。

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3、原始取得添附。

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4、原始取得没收。

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手段,剥夺资本、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5、原始取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所以,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根据《民法通则》第 7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

6、原始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此类物应归属于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7、原始取得无主财产。

如抛弃物、拾得物、漂流物、走失动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无人继承财产等。这是指所有人不明或没有所有人的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就分成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而房屋买卖属于典型的继受取得,但不管当事人是通过哪种取得方式取得物权所有权的,只要取得方式是合法的,取得人对物权所拥有的相关权利就依法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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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买卖属于继受取得,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获得所有权的行为,买卖就等价交换,交换的是所有权。继受取得还包括互赠、互换、遗赠以及消费借贷等方式。这一类继受取得的行为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涉及金额数量较大的需要双方协议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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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购货合同不属于原始凭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为购货合同不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各种单证,所以不能作为原始凭证并据以记账。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它不仅能用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还可以明确经济责任,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是会计资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件。
  购货合同是指企业作为需向供货厂商(供方)采购材料,按双方达成的协议,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又称订购合同。购货合同只有在合同条款不与企业所在地国家与地方实施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条例等相抵触,经合同有关双方相互承诺,并且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前没有欺骗对方的行为时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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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买卖是继受取得,对于原始取得是按照法律直接取得的物权,而继受取得就是根据他人的意思作为依据,从而得到的物权,所以买卖或者赠与等取得物的所有权是继受取得而不是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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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取得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继受取得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原始取得”的对称通过一定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受让所有权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消费借贷等在继受取得中,所有权移转时间因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动产所有权从登记时起移转,动产所有权从交付或移转占有时移转土地使用权等他物权和知识产权也可以通过继受取得方式取得继受取得的依据
1、买卖合同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
2、赠与、互易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3、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接受遗赠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5、其他合法原因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继受取得包含内容
1、移转的继受取得,指原物权人将物权完善地移转给新物权人主要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等;
2、创设的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又分为民事与行政两类方法民事的如所有权人通过与他人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抵押合同,设立他物权,行政的主要指主管机关通过划拨或特许为法人、自然人创设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他物权;
3、特定继受取得,指对特定标的物的取得;
4、概括继受取得,指对他人权利义务全部继受的取得所以说,继受取得一定是法律行为,物权的继受取得包括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和基于继承的取得,这是法律行为,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善意取得与继受取得分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原始取得”的对称通过一定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受让所有权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消费借贷等在继受取得中,所有权移转时间因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动产所有权从登记时起移转,动产所有权从交付或移转占有时移转土地使用权等他物权和知识产权也可以通过继受取得方式取得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一词是拉丁文boafides来的,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所以说,善意取得不是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权利从原权利人处继受而来,其对应的是“原始取得”其分类标准是权利是原始的还是从别人那里转过来的“二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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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分别指的就是不依靠原来的所有权与原来所有权和意志无关的取得方式,以及需要依靠他人所有权来进行取得。具体点来说的话,原始决策的方式它是包括有劳动性的生产和通过无主财产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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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转继承,转继承得到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其他内容补充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该条款适用条件如下: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性质和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转继承人行使的只是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被转继承人取得遗产份额构成其遗产),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为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二,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三,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则可由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四,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也就发生转继承。不仅在遗嘱继承中会发生转继承,并且在遗赠中也会发生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在法定时间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未实际接受遗赠财产时死亡,该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受遗赠人应受领的遗赠财产。而代位继承只是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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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按法律规定继承属于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的方法除了继承外,还包括接受遗赠,交换,或者通过签买卖合同取得所有权的都是继受取得。原始取得的方法包括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或者国家依法强制取得物品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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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是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
(一)什么是继受取得股东
继受取得股东是指通过在股份转让中受让股份,接受馈赠、继承股份,在公司合并时调换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是自然人或法人成为股东的途径之一。
(二)继受取得股东的内容
继受取得股东通过受让所取得的股份占继受取得股份的大多数,而继承取得、接受馈赠则占少数。因为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不得以章程规定或其他方式限制转让,因此,继受取得股东通过受让取得股份的机会就比较多。
(三)怎么确定继受股东的资格
在公司类案件中,当事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屡见不鲜。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即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东资格到底何时取得?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问题。以公司章程上记载股东名字取得?以出资人实际缴纳出资取得?还是以股东在工商部门登记取得?
股东资格可以凭借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一系列形式化证据予以证明。
(1)公司章程的约束力主要及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章程记载赋予股东之间相互抗辩、否定股东资格的权利。公司章程的记载,并非确定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只是一个必要的形式化证据。
(2)工商登记并非设权程序,只具有证权功能。工商登记可以被视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第三人可以凭借工商登记的材料来主张或否定股东的资格。
(3)股东名册是证明记名股东的充分的表面证据,是记名股东据以对抗公司,行使股东权的依据。股东名册主要是解决公司和股东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
(4)出资证明书和股票等股份证书只是投资人取得出资额和股份的物权性凭证,是持有人对出资额股份拥有物权性权利的凭证,它只是证明投资人是出资额或股份的合法持有人,并非证明投资人与公司间存在某种成员关系。
在各种表面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股东名册优先的原则处理,但同时应当按照争议当事人的具体构成确定各类表面证据的选择适用规则。如股东外部第三人提出的争议,根据工商登记材料优先规则处理;如系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的争议,根据股东名册优先规则处理;如系发起人股东之间发生的争议,适用公司章程记载优先规则的原则处理。由此推导,在公司当中,一般凭股东名册可能确认股东资格,至于该名册的取得过程存在瑕疵,这是其他法律责任的问题,不是否定股东资格的问题。而无记名股东则以股票提示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依据。
受害者家属应该得到哪些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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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原始取得?什么是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独立的,或者是原来无所有权,或者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原始取得的对称。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原始取得的对称。通过一定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受让所有权的所有权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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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是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是该怎么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
(一)什么是继受取得股东
继受取得股东是指通过在股份转让中受让股份,接受馈赠、继承股份,在公司合并时调换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是自然人或法人成为股东的途径之一。
(二)继受取得股东的内容
继受取得股东通过受让所取得的股份占继受取得股份的大多数,而继承取得、接受馈赠则占少数。因为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不得以章程规定或其他方式限制转让,因此,继受取得股东通过受让取得股份的机会就比较多。
(三)怎么确定继受股东的资格
在公司类案件中,当事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屡见不鲜。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即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东资格到底何时取得?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问题。以公司章程上记载股东名字取得?以出资人实际缴纳出资取得?还是以股东在工商部门登记取得?
股东资格可以凭借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一系列形式化证据予以证明。
(1)公司章程的约束力主要及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章程记载赋予股东之间相互抗辩、否定股东资格的权利。公司章程的记载,并非确定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只是一个必要的形式化证据。
(2)工商登记并非设权程序,只具有证权功能。工商登记可以被视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第三人可以凭借工商登记的材料来主张或否定股东的资格。
(3)股东名册是证明记名股东的充分的表面证据,是记名股东据以对抗公司,行使股东权的依据。股东名册主要是解决公司和股东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
(4)出资证明书和股票等股份证书只是投资人取得出资额和股份的物权性凭证,是持有人对出资额股份拥有物权性权利的凭证,它只是证明投资人是出资额或股份的合法持有人,并非证明投资人与公司间存在某种成员关系。
在各种表面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股东名册优先的原则处理,但同时应当按照争议当事人的具体构成确定各类表面证据的选择适用规则。如股东外部第三人提出的争议,根据工商登记材料优先规则处理;如系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的争议,根据股东名册优先规则处理;如系发起人股东之间发生的争议,适用公司章程记载优先规则的原则处理。由此推导,在公司当中,一般凭股东名册可能确认股东资格,至于该名册的取得过程存在瑕疵,这是其他法律责任的问题,不是否定股东资格的问题。而无记名股东则以股票提示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依据。
因工作原因得了抑郁症,属于工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是的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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