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属于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继受取得,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2)房屋赠与。
(3)房屋相互交换。
二、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2、原始取得收益。
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3、原始取得添附。
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4、原始取得没收。
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手段,剥夺资本、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5、原始取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所以,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根据《民法通则》第 7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
6、原始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此类物应归属于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7、原始取得无主财产。
如抛弃物、拾得物、漂流物、走失动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无人继承财产等。这是指所有人不明或没有所有人的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就分成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而房屋买卖属于典型的继受取得,但不管当事人是通过哪种取得方式取得物权所有权的,只要取得方式是合法的,取得人对物权所拥有的相关权利就依法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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