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一样吗?
是不一样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在武装叛乱、暴乱的过程中,行为人往往同时实施杀人、伤害、爆炸、放火、抢劫等行为。但这些行为已包含于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之中,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武装叛乱、暴乱罪的特征是什么?
1.构成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都必须具有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的具体行为。其中,这里规定的“组织、策划、实施”的基本含义与《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是一致的,故不再赘述。
3.必须是具有“武装”性质。所谓“武装”,是指叛乱者或者暴乱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携带或使用了枪、炮等武器,与国家和政府进行对抗。如果行为人没有携带或使用武器,只是使用一般性的暴力,如扔石块等,则不能构成武装叛乱、暴乱罪。武装叛乱行为与武装暴乱行为的主要区别,就是在于行为人是否以境外组织或者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而与国家和政府进行武装对抗的,就是武装叛乱;如果行为人没有上述意图和目的,只是直接与国家和政府武装对抗的,则是武装暴乱。当然,在武装暴乱的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可能也会与境外的一些敌对势力相勾结,但其叛乱活动主要是针对政府;而武装叛乱,犯罪分子的主要目的是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
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罪来说,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不一样的,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需要存在故意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要有叛乱的行为存在,构成这项罪名之后,需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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