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醉驾三种不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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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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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醉驾三种不起诉的情况主要就是有:有坦白和悔罪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醉驾是酒驾的一种,一般醉驾就是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的驾驶行为,是比较严重的醉酒。
东莞醉驾三种不起诉

醉驾不起诉的三种情况是:

1、有坦白和悔罪情节;

2、犯罪情节轻微;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以及车辆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

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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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br/>(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br/>(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br/>(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致人伤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br/>(1)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的刑期。 <br/>(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br/>(3)每增加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br/>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br/>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br/>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br/>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br/>⑤严重超载驾驶的。3.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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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br/>(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br/>(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br/>(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br/>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致人伤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br/>(1)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的刑期。  <br/>(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br/>(3)每增加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br/>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br/>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br/>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br/>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br/>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br/>3.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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