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立即自首,并配合处理相关情况,我国法律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量刑处理情况
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有两个档次:
第一档: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在本档量刑的犯罪情形如下: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即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档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对于利用网络进行赌博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还可以上诉处理,但最后的判罚标准都是基于网络赌博的涉案事实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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