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检察院不逮捕基本无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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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检查阶段时,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不逮捕的,先会进行取保候审,如果在审理之后,法院还是认为犯罪证据不足,则会无罪释放。取保候审是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并且缴纳保证金的相关制度。
甘肃检察院不逮捕基本无罪吗

一、甘肃检察院不逮捕基本无罪吗

1、如果是在侦查阶段,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一般是取保候审

2、如果在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犯罪证据不足的,则应无罪释放

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通常对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及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有什么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接受告知的权利3.在侦查阶段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4.在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的权利5.申请回避的权利

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7.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8.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9.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10.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11.核对笔录的权利12.获得赔偿的权利13.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其只有对一审的附带民事部分有独立、完整的上诉权。

被害人没有刑事方面的上诉权,但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而且只能对判决请求检察院抗诉,而对裁定不能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期限为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请求后5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书面答复请求人。

以上就是对检察院不逮捕基本无罪吗的相关解释。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具有委托相应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以及获得相关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可以拒绝回答相关问题,申请重新进行鉴定证据,对侵权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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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房屋维修基金收缴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新房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比例: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各地房屋维修基金标准与经济水平挂钩,具体收取标准略有出入)
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
但需要注意的是维修基金的具体标准由当地房产行政部门确定,所以维修基金比例在各地区之间都有一定的差异,建议购房者到当地站或房管局站进行查询。
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情况:
房屋维修基金可以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对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①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②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③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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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取保后案子到检察院会怎么样
取保候审之后,司法机关并不中断对案件的审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不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会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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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宅基地纠纷告人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甘肃宅基地纠纷告人管辖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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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逮捕基本无罪
检察院不批捕多意味着被控者无罪。若案件证据不足,通常会取保候审,要求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确保不逃逸、不干扰案件,并随时接受传讯。取保候审适用于特定情形,如疾病严重、怀孕哺乳或罪行轻微者。在中国,这一措施由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决定后,相关文件交公安机关执行,确保法律程序正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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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在一家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私下协调不果,想走投诉程序,想具体咨询一下甘肃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程序。
[律师回复] 如果你遇到的问题属于以下情况,可以直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行政主要管理部门具有权利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执行该项权利的前提是该单位或劳动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对于违反非常见类法规的,劳动部门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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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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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宅基地拆迁怎样补偿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甘肃宅基地拆迁怎样补偿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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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朋友在甘肃工作,现在公司让买一个医疗保险,但是朋友已经有了,那么甘肃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现在甘肃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如下: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补助和居民个人自愿缴费相结合,坚持大病住院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统筹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统筹标准是:   
1、城镇居民统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州、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0元。   
2、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学生统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含代收保险费),中央所属院校由院校从中央财政拨付的医疗费中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属院校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市州、县市区属院校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州、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20元。   
3、中、小学生统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州、   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20元。   
4、以上标准为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低际标准。在此基础上,具体缴费标准、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二)在国家再就业政策实施阶段,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缴费部分,可从再就业资金中每年补助40元。   
(三)大、中专特困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扣除代收保险费),由学校提供资料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审核后,财政和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四)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不高于10元的标准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补助;从个人缴费中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建立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支出。   
四、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   
(一)医疗保险基金(含利息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确保基金本金利息全部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参保人数,直接拨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并及时转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按照各地经办机构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将资金拨入经办机构的支出户。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尚未出台前,暂参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甲类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四)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医疗保险筹资总额、当地不同人群年住院率、年平均住院医疗费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确保当地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建立大病医疗补助制度,对患重大病的参保人员及时给予补助。对享受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的贫困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4号)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五)?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要按风险共担,方便就医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管理制约机制和合理的费用结算办法,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防止浪费。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诊疗服务项目和收费价格,主动接受参保人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参保和就医   参保人员享有接受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健康咨询、健康教育、保健、健康档案建立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享有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参保人员从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按全年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时,持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所发生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办法,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各级政府要加快建设社区卫生设施,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有关医院要积极开设社区门诊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六、工作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运行。民政部门负责进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机构对贫困居民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大、中专学校负责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辖区内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等有关事宜。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业务,主要包括参保人员登记、征收个人缴费、统筹基金的支出管理、报送资金的使用计划、编报基金的决算等。   
七、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做好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广大城镇居民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参与。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按照省委要求,2007年在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市州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年内基本完成。   
(一)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社区提供办公场所、增加编制和人员,由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为街道社区配备劳动保障专管人员,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及时安排医疗保险   补助资金,足额划入财政专户,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要做好城镇居民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衔接工作。   
(四)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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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甘肃生活,我在甘肃农村做农副产品贸易,我想要申请宅基地,请问甘肃省农村宅基地怎么审请?
[律师回复]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要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要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第二次全国农村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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