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额检察官律师回避规定是什么?
员额检察官律师回避规定是如果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之下是可以申请回避的,打官司如果对方有不利于司法公正的人员,可以申请回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是什么?
检察官的任职回避,主要是考虑到人民检察院内部和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在检察工作和人事管理等方面有着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对于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如果在同一人民检察院、同一业务部门担任职务或者在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担任领导职务,形成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可能不利于公正处理案件,也不利于检察官队伍的建设。因此,为了保证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促进人民检察院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本条规定了检察官的任职回避制度。
在当代的社会,不管是民事类型的案件还是刑事类型的案件,诉讼过程当中,如果认为对方存在着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那么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都是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申请对方回避的。当然了,关于员额检察官也是存在着任职回避的情况的,这和安全回避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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