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打人轻伤法律怎么判赔多少钱合适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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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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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打架致人轻伤能赔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具体的赔偿它是有一些范围规定的,比如说有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当然没有精神损失,因为精神损失赔偿在我们国家是非常难以所要的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一些具体凭证,而误工费用是按照时间乘以收入状况来进行确定。
江苏打人轻伤法律怎么判赔多少钱合适

一、江苏打人轻伤法律怎么判赔多少钱合适?

打架致人轻伤能赔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具体赔偿范围: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才可以真正落实,究其原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当代社会目前我们国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是非常的少的,但是导致他人身体受伤是存在着精神损失赔偿的,只不过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落实,比如说有一些人他们在大家都遭受到他人的侵害之后,能够获得的赔偿,仅仅是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一些实际的费用,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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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利于对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刑罚进行约束,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量刑建议使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工作前置。检察机关作为控方表明对量刑的基本态度,既增强了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透明度,也表明了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继续进行审判监督(抗诉)的基本尺度,客观上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刑罚。
三、有利于提高公诉人的威信,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量刑建议是公诉人代表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其中包括对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的基本评价),依照法律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就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向法庭提出建议。虽然最后判决由法院依法作出,但量刑建议对法官量刑具有指导和参考价值,对被告人也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将促使被告人更加重视检察机关对犯罪的指控,积极主动地配合检察机关的讯问和庭审调查工作。
四、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量刑建议表明了控方对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基本态度,这势必引起辩方的答辩,由此形成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的抗辩,双方不但可以对是否构成犯罪进行抗辩,而且可以围绕犯罪情节的轻重展开辩论,从而增加人民法院量刑工作的透明度。事实上,实践中有相当多的案件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持异议,而只是对犯罪情节的轻重产生分歧。通过在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基础上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进行辩论,能使被告人对判决的公正性给予更充分的理解,这在客观上将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抗诉、上诉,加快案件的流转,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五、有利于促进公诉人素质的提高。量刑建议是公诉人在指控犯罪的基础上,对被告人适用刑罚提出的建议。它既对人民法院有一定的约束力,对检察机关自身也有很强的约束力,量刑建议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行使。因此它不但要求公诉人能够正确指控犯罪,还要求公诉人能够掌握量刑的基本规律,使量刑建议公正、合理、适当。因此,推行量刑建议将使公诉人面临新的挑战,对进一步提高公诉人的素质无疑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对如何实行量刑建议,实践中做法并不完全一致。笔者在此谈一谈对量刑建议相关问题的看法。
一、量刑建议的阶段问题。实践中分别有在起诉书中表明、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和在公诉意见中提出三种不同做法。笔者认为,起诉书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一经提起公诉,未经法定程序公诉人无权随意改动,因此如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由公诉人在法庭上根据庭审情况再加以修正,超出了公诉人的职权范围,也显得不严肃。考虑到庭审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复杂情况,尤其是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变化,都可能影响量刑,因此,量刑建议以在法庭调查之后,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为宜。但对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不出庭的案件,可以在起诉书中提出。
二、量刑建议的方式。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根据犯罪情节提出从重、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二是提出具体刑罚,也叫绝对确定量刑建议;三是在案件所适用的法定刑范围内提出一个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幅度,也叫相对确定量刑建议。笔者认为,第一种做法广义上也是一种建议,但不能体现量刑建议本质上的要求;第二种做法太绝对化,既不利于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也容易造成公诉人庭上的被动;第三种做法既体现了审判监督的要求,也兼顾了公诉、审判的不同职能作用,体现了“建议”的性质,因此这种做法比较可行。当然不排除案件所应适用的刑罚只有一个刑种、一个绝对刑期时,采取绝对刑期量刑建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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