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案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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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嘱继承案件应该选择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人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可以选择被告方常住地的法院起诉,不过,如果继承的遗产是房产,对遗产房继承纠纷,也可以选择向遗产房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遗嘱继承案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遗嘱继承案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遗嘱继承案件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遗嘱继承纠纷起诉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遗嘱继承案件的诉讼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遗嘱继承案件的诉讼流程有哪些?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由此可见,遗嘱继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的,事实上只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应该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在有遗嘱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需要证明遗嘱无效,不能证明遗嘱无效的,法院立案后原告也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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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遗嘱继承的管辖法院应当按照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及遗产财产所在地法院确定。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分布在多地,则根据主要遗产确定管辖地。在遗产继承执行过程中,继承人之间有时候会围绕遗产分配发生争议纠纷,起诉是解决争端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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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管辖问题如何确定?
如果因为遗嘱出现了纠纷后,在确定遗嘱管辖地时会根据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来确定的,如果当事人在多处地方都留有遗产时,那么在确定遗嘱管辖问题时会按照遗产金额比较大的地方作为管辖地,在处理遗嘱争议问题时也是可以向当地的法院 提起诉讼并按照法定原则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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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处理遗嘱的问题,问一下大家关于遗嘱继承管辖法院需要怎么解决的呢?办法主要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也就是说,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是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常常出现被继承人在A省死亡,而遗产在B省甚至C省份,继承人却又在其他省份的情况,那么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是否仍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呢”?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当某继承人提起继承纠纷时,就应当在其他几个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
一, 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第
二, 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的,那么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确定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被继承人在非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有不动产的情况,在发生继承后,很多人认为应当该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第一项: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项:遗产继承,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他们之间是并列关系,那么对继承案件中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应当适用第三项的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实践中,因不动产所在地常可能与被继承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一致,所以很多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从表面看是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实际上仍应遵守的是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遗嘱继承管辖法院的规定是什么?因为遗嘱继承的事情要了解.
[律师回复] 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是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常常出现被继承人在A省死亡,而遗产在B省甚至C省份,继承人却又在其他省份的情况,那么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是否仍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呢”?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当某继承人提起继承纠纷时,就应当在其他几个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
一, 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第
二, 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的,那么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确定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被继承人在非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有不动产的情况,在发生继承后,很多人认为应当该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第一项: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项:遗产继承,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他们之间是并列关系,那么对继承案件中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应当适用第三项的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实践中,因不动产所在地常可能与被继承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一致,所以很多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从表面看是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实际上仍应遵守的是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前段时间有个亲戚去世了,他们家涉及到财产继承的问题,想问一下遗嘱继承纠纷管辖的是哪个机构啊?
[律师回复] 对于遗嘱继承纠纷管辖的问题来说,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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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嘱继承管辖地是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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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家里人有个堂伯在外地给我们留了套房子,想问下这个遗产继承纠纷管辖法院是怎么确定的啊?
[律师回复] 也就是说,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是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常常出现被继承人在A省死亡,而遗产在B省甚至C省份,继承人却又在其他省份的情况,那么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是否仍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呢”?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当某继承人提起继承纠纷时,就应当在其他几个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
一, 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第
二, 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的,那么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确定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被继承人在非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有不动产的情况,在发生继承后,很多人认为应当该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第一项: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项:遗产继承,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他们之间是并列关系,那么对继承案件中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应当适用第三项的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实践中,因不动产所在地常可能与被继承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一致,所以很多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从表面看是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实际上仍应遵守的是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以上是对遗产继承纠纷管辖法院 怎么确定的回答。
遗嘱纠纷维权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纠纷维权管辖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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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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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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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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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
一, 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第
二, 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的,那么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确定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被继承人在非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有不动产的情况,在发生继承后,很多人认为应当该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第一项: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项:遗产继承,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他们之间是并列关系,那么对继承案件中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应当适用第三项的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实践中,因不动产所在地常可能与被继承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一致,所以很多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从表面看是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实际上仍应遵守的是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如何确定遗产继承纠纷管辖问题,麻烦知道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按照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遗产继承纠纷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在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遗产继承,而是依法律规定,有先有后,而是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产继承诉讼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继承纠纷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一、遗产继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因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的在原告主张其为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而被告否认其为法定继承人时,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这类争执通常发生在原告主张其为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时。如果原告为继子女,双方的争执就集中在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由于非婚生的事实,存在收养关系、扶养关系的事实是原告取得继承权的法定条件,举证责任自然应由原告负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无争议,但对原告是否实施了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发生争执时,应当由被告对其主张的原告实施了该行为负举证责任。在原告有情节严重的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得到证明后,如果原告主张他后来确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生前的宽恕,他就应当对上述事实负举证责任。
(二)因遗嘱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遗嘱的存在是遗嘱继承得以发生的前提条件。遗嘱是一种重要约民事法律行为,如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它的有效成立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在遗嘱继承诉讼中,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当事人并不需要对遗嘱成立的所有要件负举证责任。
二、如何确定继承纠纷管辖按照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提起继承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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