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在拆迁纠纷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解决方式,很多被征收人在遭遇纠纷的前期,都会选择与征收方进行协商处理。这种解决方式的好处即是一旦达成协议,被征收人可以很快获得补偿。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想要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却吃了闭门羹,大部分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就补偿问题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协商解决这一方法在实践中,收效甚微。并且,被征收人很有可能因为长期的拖延进而错过诉讼时效期限,最终,得不偿失。
2、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简单来讲,安置补偿方案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被征收人对方案中的细节问题必须锱铢必较。在遇到此类纠纷时,被征收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通过行政复议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且,行政复议的救济更为全面、效率更高,能够让被征收人更高效便捷的解决问题。
3、行政诉讼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拆迁没有公告是违法的吗?
拆迁没有公告,即是违法。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公告的,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虽然看似只是一个简简单单的程序,但也是法律规定不可缺少的程序之一,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如果没有公告程序,就等同于失去了知情权,如果未公告就进行拆迁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拆迁公告,指的是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拆迁公告是由国家城建土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拆迁公告是公布依据拆迁相关政策、法令采取的拆迁行为的对外宣布、通告行为。同时拆迁公告也是该区域内的拆迁冻结的时间判定节点,在拆迁公告下发后,拆迁区域内的房屋和房屋户口将被冻结,无法进行入户、过户等动作,至拆迁结束。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征收方的拆迁行为后,向被征收方告知拆迁决定的方式,同时也是法定的必经程序。
在房屋拆迁的时候,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公告或者是通知的方式来拆迁的,此时就属于违法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寻求法律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说可以向实施拆迁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