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诈骗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案件中退赃的方式有哪些?
1、公安机关在诈骗案件终结后,根据具体诈骗情况,处分冻结、查封、扣押的债骗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2、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诈骗人返还;
3、诈骗人主动退赃。
三、诈骗案件中的证据需符合哪些要求?
1、客观性。
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据的本质是事实。证据事实的存在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诸如物品、痕迹、文件等客观存在的物质;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人记忆的事实。无论以哪种形式存在的事实,都可以成为证据。二是证据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证据事实便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地形成了。证据的客观性,为公安司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物质基础。
2、关联性。
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证据之所以能够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正是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凡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对查明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就可以作为证据;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对查明案件没有意义的事实,不论其是多么真实可靠,都不能作为证据。
3、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不同诈骗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判罚标准不会是固定的,而且量刑时也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一些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院会结合犯罪情节适当从轻判罚,对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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