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的刑事处罚标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受贿,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2、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的;
3、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破产的;
4、其他严重的行为。
三、涉嫌执行判决失职罪有悔罪表现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能够承认自己的罪行。
2、对法院判决产生认同感。
3、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服从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和教育。
四、涉嫌执行判决失职罪自首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犯罪主体比较特殊,只能是司法部门工作人员,量刑标准由法院依据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犯罪情节确定。如果工作人员是因为受贿才实施了相关的违法行为,法院不是按照受贿罪和执行判决失职罪数罪并罚的,会按照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