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开庭流程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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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纠纷案开庭流程是首先告知诉讼主体的权利,然后对于诉讼主体的资格进行核实之后,就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完成之后,双方当事人关于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辩论,最后询问双方是否调解。
合同纠纷案开庭流程是什么?

一、合同纠纷案开庭流程是什么?

第一、诉讼主体核实及权利告知。

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第二,法庭调查。

双方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举证,由对方当事人就举示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第三,法庭辩论。

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辩驳和论证。

第四,调解。

法庭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调解意向,如果一方证据不足可能败诉的,要抓住调解的机会减少损失。若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则法院不再对双方进行调解。

二、民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

民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最短是三年,最长是二十年。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

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开始,也称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间既然是一个法律事实,确定其起始时间就特别重要。整个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础是有权利而不行使这一事实。民事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却长期不行使,这就需要从法律上加以限制。

合同纠纷产生之后,若已经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已经受理,那么就需要等待人民法院送达开庭传票,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诉讼活动。开庭的时候首先是由法官核实诉讼主体的资格,之后就是关于权利义务来予以告知。最后需要完成法庭辩论举证质证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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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四、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五、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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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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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四、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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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结论:准备、调查、辩论、判决。
解析:
一、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二、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四、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五、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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