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刑九已删去该罪名)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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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嫖宿幼女罪的客体要件是妇女的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就是通过暴力相关的手段对此进行强奸等相关行为,而从主体方面来看是属于特殊的主体,也就是年满14周最具有刑事责任的能力的男子,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嫖宿幼女罪(刑九已删去该罪名)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嫖宿幼女罪(刑九已删去该罪名)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关系以外的行为满足性的欲望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关系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关系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关系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二、强奸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存在强奸妇女行为的话,将会按照强奸妇女罪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并且在这个犯罪行为当中已经明确的规定存在着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情况之下,也是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的,因此也就不存在之前所规定的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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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如何认定,嫖宿幼女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嫖宿罪如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按传统贞操观,我们认为以是否奸入,作为妇女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比较适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嫖宿幼女是什么意思嫖宿幼女罪是什么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嫖宿幼女是什么意思嫖宿幼女罪是什么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
一,犯罪主体不同。嫖宿罪属于一般犯罪,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男子罪则属于重罪,属于《刑法》
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八大罪名”之
一,因此,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男子。故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大于嫖宿罪的犯罪主体。

二,行为对象不同。嫖宿行为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奸淫的行为对象则为非卖淫。强点这一点是因为卖淫是通过自己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获取金钱、物质等利益的,与非卖淫相比,卖淫具有利益的趋动性。这是二罪的重要区别。

三,主观方面不同。嫖宿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出于嫖宿的目的,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且为卖淫而对之嫖宿奸淫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而对之奸淫,不管对方是否自愿,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二罪对行为人明知的内容要求不同,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不同。

四,行为方式不同。嫖宿的行为方式是与卖淫发生易,即该性行为是基于男方承诺给卖淫钱财为前提,之后男方即使没有按承诺给付卖淫钱财,对之也不能以奸淫论奸淫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不论是否自愿,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只要明知被害人为还予以奸淫,此时,即使给了财物,也不影响其奸淫的性质。可见,性行为的发生是否基于金钱交易是二罪的本质区别。

五,行为地点往往不同。嫖宿行为的地点一般发生在宾馆、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间的嫖宿、卖淫行为奸淫一般发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让人发现的任何地方,具有隐秘性。

六,侵害的客体不同。嫖宿罪属于《刑法》分则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类罪中的罪名,与卖淫发生性关系,败坏了社会风气,侵犯了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而卖淫是自愿用自己的肉体去交换金钱。罪则属于《刑法》分则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类罪中的罪名,奸淫所侵犯的是的性自由权利及身心健康。
实践中,行为人出于嫖宿的意图,在不同意卖淫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其卖淫,即为其提供的,则同时触犯嫖宿罪、强迫卖淫罪、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应择一重罪判处,一般为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最后,从法定刑上看,嫖宿罪的量刑为五年至十五年,而罪则从三年至死刑不等。相应地,从管辖上来说,嫖宿罪由基层管辖,而如果定罪,鉴于情节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由中级人民管辖,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嫖宿罪比罪量刑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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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怎么判刑
较轻情况时,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是嫖宿幼女罪的量刑区间一般为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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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未遂如何量刑,嫖宿幼女罪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嫖宿罪未遂怎么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什么是未遂 (一)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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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能判几年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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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嫖宿幼女罪的四大要素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这是因为幼女尚处于身体发育成长时期。从生理上讲,其各种器官尚未发育成熟,根本不适宜性交;从心理上说,幼女的智能正处于增长时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极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所引诱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及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之路,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的法律行为。嫖宿者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亦因其嫖宿行为而违反了《社会管理处罚条例》,其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角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卖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愿或主动卖淫的,则一般地说明了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所谓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实际年龄未到十四周岁,不包括十四周岁本身,满十四周岁的计算方法是自幼女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过十四周岁的生日亦视为不满十四周岁,如果行为人对幼女于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则不构成嫖宿幼女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幼女以生殖器、腹股沟、口等接触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嫖宿行为应视为一个包括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的,都应视为嫖宿,只是在认定嫖宿的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本罪主体多为男子,但也并不排除同性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为嫖宿幼女罪的主体,只是在生活中比较少见而已。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
构成嫖宿幼女罪的四大要素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这是因为幼女尚处于身体发育成长时期。从生理上讲,其各种器官尚未发育成熟,根本不适宜性交;从心理上说,幼女的智能正处于增长时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极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所引诱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及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之路,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的法律行为。嫖宿者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亦因其嫖宿行为而违反了《社会管理处罚条例》,其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角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卖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愿或主动卖淫的,则一般地说明了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所谓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实际年龄未到十四周岁,不包括十四周岁本身,满十四周岁的计算方法是自幼女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过十四周岁的生日亦视为不满十四周岁,如果行为人对幼女于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则不构成嫖宿幼女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幼女以生殖器、腹股沟、口等接触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嫖宿行为应视为一个包括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的,都应视为嫖宿,只是在认定嫖宿的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本罪主体多为男子,但也并不排除同性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为嫖宿幼女罪的主体,只是在生活中比较少见而已。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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