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信誉是如何构成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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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由四个构成要件构成,其中客体要件指的是复杂客体,客观要件指的是行为人有捏造并且散布虚伪的事实,同时损害到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体要件指的是一般主体,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
侵犯商业信誉是如何构成的?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客观要件

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 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

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 ,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

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3、主体要件

本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依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

4、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侵犯商业信誉的犯罪量刑一般是在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可以同时处以罚金,或者是单独处以罚金,此罪的构成要件总共有四个分别是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以及主观要件,其中在主观要件上一般指的是由直接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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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犯罪客体是商业信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秩序;客观方面由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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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信誉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诸如饮食、旅店、旅游等各种服务的人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所谓商品声誉,则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声望及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
(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
(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
(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
(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
(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
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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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信誉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侵犯商业信誉的犯罪构成是客体上侵犯了国家对于市场管理的相关制度、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事实并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的行为、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公民、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的违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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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和名誉权的行为,名誉的侵犯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管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这都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之一,因此实践中要是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被侵犯的话,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在此之前必须要先了解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一、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
A盗用
B的姓名,向
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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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犯商业信誉既遂如何量刑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构成侵犯商业信誉既遂如何量刑,本罪的认定条件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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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犯商业信誉量刑最新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商业信誉量刑最新法律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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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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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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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管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这都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之一,因此实践中要是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被侵犯的话,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在此之前必须要先了解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一、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
A盗用
B的姓名,向
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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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犯商业信誉既遂怎样量刑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构成侵犯商业信誉既遂怎样量刑,本罪的认定条件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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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管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这都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之一,因此实践中要是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被侵犯的话,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在此之前必须要先了解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一、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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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盗用
B的姓名,向
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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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信誉具体构成要件有哪些?
如果侵犯商业信誉的话,一般来说就是对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侵害。针对于这一些行为,只要是抹黑,诽谤,侮辱他人的商品,或者是商业信誉,声誉都是属于侵犯商业信誉行为,可以对其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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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而我认为该不法行为只能是积极地作为,不可能也不会表现为消极的。因为公民权的实现,只要求他人不加损害,并不要求他人的积极协助即可实现。
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语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一般不予考虑。但是,在名誉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对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在通常情况下,利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多是故意的,因为侵权人都是想以此来达到贬低他人人格,损害让人名誉的目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还存在一种属于“不明真相”的过失。例如上面所举案例的中的第一例,当侵权人不符合实际的消息投书报社时,编辑由于没有深入实际进行调查而信以为真,登报扩散了这种消息,也应认为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只不过是一种过失行为。根据民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过失同样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犯名誉权会坐牢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名誉权会坐牢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名誉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在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以后,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那么侵犯了名誉权要判什么刑呢?
侵犯名誉权是民事侵权,不会被判处刑事处罚。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由此我们可知侵害名誉权的处罚可以请求人民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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