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对工程承包资质认定时,一般招标人会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工程承包方有哪些责任
(1)施工准备责任。
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物资准备责任。
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3)及时告知责任。
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4)工程质量责任。
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5)工程保管责任。
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6)工程交付责任。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竣工验收责任。
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工程保修责任。
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0)共同责任。
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招标人对工程承包资质的认定需要先在招标书中注明清楚,确定无任何的异议才可以实施投标,获得一个招标的项目必须要有资质,这样才能确保一个工程可以顺利的进行下去,对于投标人只要投标成功,那么就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样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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