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可能会判实刑,也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或者独立判处附加刑。取保候审和判刑标准并无直接关系。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1、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解除取保候审;
2、经侦查机关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依法解除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事实上,取保候审和判刑标准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对于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办案部门认为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经过调查确认不构成犯罪的,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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