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女方的婚前财产
这个规定不仅保护了女方的利益,也维护了男方的利益,有效避免一方以结婚之名谋取他人财富。
所以我们建议,女人在结婚前最好能够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这样哪怕将来婚变,遭遇男人背叛,在离婚时,这套房依然属于女方,男方不能要求分割,从而充分保护女方的财产利益及居住权益。
02 女方父母赠与的财产
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若赠与合同明确规定财产只归女方,则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
根据这项规定,父母若不希望赠与女儿的财产以后有可能被男方分走一半,则要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财产仅归女儿所有。
还有女方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父母若没有明确表示是对女儿个人的赠与,则会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03 女方继承的遗产
同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若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出财产由女方继承,只归女方所有,则该部分财产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
当然,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在遗嘱中明确财产只归女方所有,则离婚时女方继承的财产仍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女方父母在立遗嘱时应当考虑到这一点。
04 彩礼
彩礼可认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是男方家庭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送给女方的财物,理论上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证明这笔财产属于彩礼的证据主要有男女双方订婚仪式的视听资料、银行转账凭证、相关证人证言等。
需要注意的是,满足一定条件,彩礼是需要返还的。
法律规定了三种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5 女方的私人物品
民法典规定,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专用的生活用品主要包括:
(一)财产价值不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衣物、鞋帽、价值不大的书籍、手机、饰品等;
(二)仅限于女方单独使用的生活用品,如化妆品、护肤品等;
(三)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离婚的时候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需要区分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其中女方婚前的财产和私人物品等都是归个人所有,不需要进行分配,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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