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的行为有哪些?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如行为人为实施盗窃活动而事先查看银行所处的位置、保险柜放置的地方、毗邻的建筑物、逃跑的路线等。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楼顶下滑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是指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排除实行犯罪时可能遇到或已经遇到的障碍,以便进一步实行犯罪创造有利条件。既可能是单纯地排除障碍,等待时机成熟再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在排除障碍之后,立即着手实行。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追踪被害人,是指跟踪被害人,寻机作案或达到预定或合适地点后再实施犯罪。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是指已经开始向犯罪场所进发。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的计划等。
三、犯罪预备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3、行为人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4、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对于刑事案件中的预备犯来讲,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预备是发生在正式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如果犯罪嫌疑人准备好了相关的犯罪工具,但最终也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的,免除处罚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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