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标准下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才立案?
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残疾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的,应当立案。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实行犯,只要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即可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组织乞讨不但侵害了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对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也带来了混乱。其中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体。
2、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与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
概括起来,本罪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的行为。
(2)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采用的是暴力、胁迫的手段。
(3)被组织的对象是残疾人与未成年人,且人数应当是多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只处罚组织者,也即在乞讨团体中起组织、策划、指挥、领导作用的人,其本人可能参与乞讨行为,也可能不参与。但是,单纯的乞讨行为并不是犯罪,因此只是进行乞讨的行为人并不符合本罪的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关键要看其在组织乞讨活动中是否起组织的作用。
4、主观要件
组织乞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是在组织未成年人与残疾人乞讨,这种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组织乞讨罪。
采用暴力的手段胁迫残疾人或者儿童进行乞讨的,可以按照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立案,这项罪名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未成年人和儿童的身心健康,也包括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需要年满16周岁,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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