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语侮辱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侮辱罪与寻衅滋事的区别有哪些
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侮辱罪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公民人格、破坏公民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公民的行为。
2、客体要件不同。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2)、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公民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3、主观特征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侮辱罪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公民人格,破坏公民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侮辱罪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一般只要公众的侮辱他人而且造成情节严重的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需要受害方收集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只有证据齐全犯罪事实清楚,那么法院才会受理自己的案件,但如果是属于危害国家利益的侮辱行为,那么不用自诉公安机关都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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