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徇私舞弊罪既遂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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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检徇私舞弊罪既遂将会按照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此处罚,根据《刑法》第412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因为商检工作人员在商检过程当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此时会按照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商检徇私舞弊罪既遂怎么判?

一、商检徇私舞弊罪既遂怎么判?

1、犯了商检徇私舞弊罪既遂的量刑处罚

(1)犯商检徇私舞弊罪既遂的,一般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因其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则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法律依据:《刑法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与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区别是什么?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与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都是发生在税收领域,且都是在有关出口退税工作中发生的犯罪,在客观上都发生了致使国家税收遭受了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二罪的主观方面相同,都是故意,都出于徇私情、私利的目的;二罪都是渎职犯罪,均直接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范围不同。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仅限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非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家商检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将会对此按照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而因为这种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将会按照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毕竟这种行为以及从客观上导致国家对于商检制度的管理秩序遭受到严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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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徇私舞弊罪怎么判?
商检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2条第1款),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商检徇私舞弊罪的处罚,犯本罪的,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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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商检徇私舞弊罪既遂严重吗
犯商检徇私舞弊罪既遂严重看实际情况。我国《刑法》对商检徇私舞弊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到徇私舞弊的具体犯罪事实,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来进行合法的认定。更多关于犯商检徇私舞弊罪既遂严重吗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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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在单位上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领导徇私舞弊,请问有谁知道该如何认定商检徇私舞弊罪的呢?
[律师回复] 徇私舞弊罪属于渎职罪中的罪名,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对于徇私舞弊涉嫌刑事犯罪的处理,需要根据行为的定性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何解释商检徇私舞弊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商检罪
商检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一、商检罪的构成
1、商检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2、商检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伪造检验结果,是指行为人明知商检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商品检验的规定,却为图私利、徇私情,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背事实,作黑白颠倒的商检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商品检验证单的行为。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对不合格的商品作检验合格的结果,对合格的商品作检验不合格的结果;为出具检验证书更换检验标的物;或者直接篡改检验证书;等等。商检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就己经侵犯了国家的进出口商检制度,构成犯罪既遂。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加重法定刑的问题。
3、商检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应当注意的是,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如果有,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也应以商检罪论处。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指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关于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人机构,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由于某些商品具有特殊性,一般检验机构很难从事这项检验工作,国家指定的专门负责对特殊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有关机构,如进出口药品的检验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办理;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由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办理;计量器具的检验由计量部门办理;进出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交通部船舶规范检验机构办理等等。
4、商检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商检罪。虽为故意但不徇私,而伪造、出具虚假商检结果的,如果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则应以罪定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为了帮助亲朋好友,有的是泄愤报复,有的是讨好上级,有的是为了女色等等。动机如何,不会影响商检罪成立。
二、商检罪的认定
1、行为人后又实施商检罪行为的,同时触犯商检罪与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论处。
2、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共谋,为其伪造检验结果,帮助进行的,则又触犯罪,对之应择重罪以罪的共犯论处。当然,即使不构成罪,亦可构成商检罪。
三、商检罪的处罚
刑法第41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后果,是指导致依法不应进出口的商品进出口,依法应当进出口的商品不能进出口等等。
如何理解商检徇私舞弊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理解商检徇私舞弊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商检罪
商检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一、商检罪的构成
1、商检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2、商检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伪造检验结果,是指行为人明知商检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商品检验的规定,却为图私利、徇私情,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背事实,作黑白颠倒的商检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商品检验证单的行为。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对不合格的商品作检验合格的结果,对合格的商品作检验不合格的结果;为出具检验证书更换检验标的物;或者直接篡改检验证书;等等。商检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就己经侵犯了国家的进出口商检制度,构成犯罪既遂。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加重法定刑的问题。
3、商检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应当注意的是,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如果有,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也应以商检罪论处。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指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关于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人机构,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由于某些商品具有特殊性,一般检验机构很难从事这项检验工作,国家指定的专门负责对特殊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有关机构,如进出口药品的检验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办理;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由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办理;计量器具的检验由计量部门办理;进出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交通部船舶规范检验机构办理等等。
4、商检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商检罪。虽为故意但不徇私,而伪造、出具虚假商检结果的,如果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则应以罪定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为了帮助亲朋好友,有的是泄愤报复,有的是讨好上级,有的是为了女色等等。动机如何,不会影响商检罪成立。
二、商检罪的认定
1、行为人后又实施商检罪行为的,同时触犯商检罪与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论处。
2、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共谋,为其伪造检验结果,帮助进行的,则又触犯罪,对之应择重罪以罪的共犯论处。当然,即使不构成罪,亦可构成商检罪。
三、商检罪的处罚
刑法第41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后果,是指导致依法不应进出口的商品进出口,依法应当进出口的商品不能进出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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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犯本罪的,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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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伪造检验结果,是指行为人明知商检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商品检验的规定,却为图私利、徇私情,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背事实,作黑白颠倒的商检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商品检验证单的行为。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对不合格的商品作检验合格的结果,对合格的商品作检验不合格的结果;为出具检验证书更换检验标的物;或者直接篡改检验证书;等等。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就己经侵犯了国家的进出口商检制度,构成犯罪既遂。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加重法定刑的问题。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应当注意的是,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如果有,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也应以本罪论处。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指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关于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人机构,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由于某些商品具有特殊性,一般检验机构很难从事这项检验工作,国家指定的专门负责对特殊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有关机构,如进出口药品的检验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办理;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由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办理;计量器具的检验由计量部门办理;进出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交通部船舶规范检验机构办理等等。
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虽为故意但不徇私,而伪造、出具虚假商检结果的,如果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则应以罪定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为了帮助亲朋好友,有的是泄愤报复,有的是讨好上级,有的是为了女色等等。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该怎么解释商检徇私舞弊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商检罪
商检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一、商检罪的构成
1、商检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2、商检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伪造检验结果,是指行为人明知商检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商品检验的规定,却为图私利、徇私情,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背事实,作黑白颠倒的商检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商品检验证单的行为。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对不合格的商品作检验合格的结果,对合格的商品作检验不合格的结果;为出具检验证书更换检验标的物;或者直接篡改检验证书;等等。商检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就己经侵犯了国家的进出口商检制度,构成犯罪既遂。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加重法定刑的问题。
3、商检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应当注意的是,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如果有,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也应以商检罪论处。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指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关于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人机构,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由于某些商品具有特殊性,一般检验机构很难从事这项检验工作,国家指定的专门负责对特殊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有关机构,如进出口药品的检验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办理;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由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办理;计量器具的检验由计量部门办理;进出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交通部船舶规范检验机构办理等等。
4、商检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商检罪。虽为故意但不徇私,而伪造、出具虚假商检结果的,如果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则应以罪定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为了帮助亲朋好友,有的是泄愤报复,有的是讨好上级,有的是为了女色等等。动机如何,不会影响商检罪成立。
二、商检罪的认定
1、行为人后又实施商检罪行为的,同时触犯商检罪与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论处。
2、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共谋,为其伪造检验结果,帮助进行的,则又触犯罪,对之应择重罪以罪的共犯论处。当然,即使不构成罪,亦可构成商检罪。
三、商检罪的处罚
刑法第41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后果,是指导致依法不应进出口的商品进出口,依法应当进出口的商品不能进出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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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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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徇私舞弊罪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商检罪
商检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一、商检罪的构成
1、商检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2、商检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伪造检验结果,是指行为人明知商检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商品检验的规定,却为图私利、徇私情,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背事实,作黑白颠倒的商检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商品检验证单的行为。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对不合格的商品作检验合格的结果,对合格的商品作检验不合格的结果;为出具检验证书更换检验标的物;或者直接篡改检验证书;等等。商检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就己经侵犯了国家的进出口商检制度,构成犯罪既遂。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加重法定刑的问题。
3、商检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应当注意的是,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如果有,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也应以商检罪论处。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指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关于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人机构,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由于某些商品具有特殊性,一般检验机构很难从事这项检验工作,国家指定的专门负责对特殊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有关机构,如进出口药品的检验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办理;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由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办理;计量器具的检验由计量部门办理;进出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交通部船舶规范检验机构办理等等。
4、商检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商检罪。虽为故意但不徇私,而伪造、出具虚假商检结果的,如果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则应以罪定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为了帮助亲朋好友,有的是泄愤报复,有的是讨好上级,有的是为了女色等等。动机如何,不会影响商检罪成立。
二、商检罪的认定
1、行为人后又实施商检罪行为的,同时触犯商检罪与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论处。
2、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共谋,为其伪造检验结果,帮助进行的,则又触犯罪,对之应择重罪以罪的共犯论处。当然,即使不构成罪,亦可构成商检罪。
三、商检罪的处罚
刑法第41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后果,是指导致依法不应进出口的商品进出口,依法应当进出口的商品不能进出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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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一各同事在位动植物检疫的时候徇私,被人举报,我想知道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辩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工作对于防止动植物传染病,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动植物检疫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把不住动植物检疫的国门,将会给农、林、牧、渔等生产带来灾难性后果,甚至危害人类健康,破坏正常的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的声誉。
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物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检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
伪造检疫结果,是指滥用职权,出具虚假的、不符合应检物品实际情况的检疫结果,如根本不对应检动植物等检疫物进行检疫而放任危害结果献出具检疫结果;明知为不合格的检疫物品为了徇私仍然签发、出具检疫合格的单证或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检疫合格印章,为检疫合格的检疫物品出具不合格的检疫证明等。其具体表现在所出具的检疫放行通知单、动物过境许可证、动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动物健康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熏蒸消毒证书等由检疫机关出具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健康或者卫生情况检疫证书中。应当指出,伪造检疫结果,既包括伪造、出具被检疫内容全部虚假的结果,又包括伪造、出具被检疫的内容部分不符合事实的结果。
构成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伺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以上便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辩护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我一个朋友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既遂,现在被抓了。不知道会怎么判刑,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本罪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程序。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案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进行刑事追诉,但不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具体包括:将刑事犯罪行为当作其他违法行为处理;放纵犯罪嫌疑人,不作任何处理。至于行为人是将案件作为其他违法行为处理,还是不作任何处理,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舞弊”,是指“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二)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三)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四)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六)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量刑
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相关司法认定
(一)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中,需要辨析的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性质:如果他们对犯罪负有侦查职责,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他们负责行政法实施,则属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机关中具有犯罪侦查权限的人,在负责承办具体案件时,将明知是犯罪的案件作为行政违法处理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对负有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双重职责的人员,应视其在履行何种职责的过程中不将案件作为犯罪处理而得出不同结论。本罪只限于将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因此,司法工作人员采取其他手段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不成立本罪,但可能成立徇私枉法罪。
(二)本罪与徇私舞弊罪的区别
二者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其主要区别在于:
1. 客观方面的既遂形态不同。前者既遂形态是情节犯,后者的既遂形态是结果犯。
2. 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仅列举重点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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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徇私舞弊罪既遂一般判多久?
商检徇私舞弊罪需要根据徇私舞弊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来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工作人员实施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就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么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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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最近因为公务上的职务的权利,受人贿赂,已经徇私舞弊了-,请问有谁知道商检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应该怎么解释商检徇私舞弊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该怎么解释商检徇私舞弊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商检罪
商检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一、商检罪的构成
1、商检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2、商检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伪造检验结果,是指行为人明知商检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商品检验的规定,却为图私利、徇私情,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背事实,作黑白颠倒的商检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商品检验证单的行为。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对不合格的商品作检验合格的结果,对合格的商品作检验不合格的结果;为出具检验证书更换检验标的物;或者直接篡改检验证书;等等。商检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就己经侵犯了国家的进出口商检制度,构成犯罪既遂。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加重法定刑的问题。
3、商检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应当注意的是,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如果有,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也应以商检罪论处。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指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关于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人机构,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由于某些商品具有特殊性,一般检验机构很难从事这项检验工作,国家指定的专门负责对特殊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有关机构,如进出口药品的检验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办理;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由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办理;计量器具的检验由计量部门办理;进出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交通部船舶规范检验机构办理等等。
4、商检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商检罪。虽为故意但不徇私,而伪造、出具虚假商检结果的,如果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则应以罪定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为了帮助亲朋好友,有的是泄愤报复,有的是讨好上级,有的是为了女色等等。动机如何,不会影响商检罪成立。
二、商检罪的认定
1、行为人后又实施商检罪行为的,同时触犯商检罪与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论处。
2、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共谋,为其伪造检验结果,帮助进行的,则又触犯罪,对之应择重罪以罪的共犯论处。当然,即使不构成罪,亦可构成商检罪。
三、商检罪的处罚
刑法第41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后果,是指导致依法不应进出口的商品进出口,依法应当进出口的商品不能进出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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