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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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确认权利人使用该权利的范围能够认定滥用知识产权,这个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包括三种类型,分别是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如何认定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一、如何认定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明确知识产权的范围,权利人使用知识产权的范围,可以认定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

1、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超出了法定权利本身的范围;

2、权利人行使其知识产权时没有超出法定权利,但不合理地限制了市场正当竞争,或者违反了其他公共政策,该行为仍应受到《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权利人超出了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正当行使有关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益或者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后果有什么

1、知识产权侵权会受到民事的制裁。

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都可以请求停止侵权,并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要按照权利人受到损失利益的大小来决定。其实权利人不仅可以要求经济损失赔偿,而且还可以要求采取恢复权利人的业务信誉的措施。

2、知识产权侵权会受到行政的制裁。

假冒他人专利、徇私舞弊等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这些行为会受到行政的制裁。

3、知识产权侵权会受到刑事的制裁。

知识产权侵权一般都会给予民事制裁,但有时也需要刑事制裁。如果侵权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将会依法追究其的刑事责任。

三、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是什么

1、诉讼主体广泛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受让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在知识产权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往往是一系列的事件或行为,这一系列的事件或行为,经常会涉及多个与该事件或行为相关联的主体,成为同一诉讼中的当事人。

2、诉讼法律关系复杂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既涉及到财产权利,又涉及到人身权利。知识产权诉讼中,诉讼争议的焦点有多且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

3、取证和举证困难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无形的特点,加上对侵权行为的判断又需要专业技术知识。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无论是当事人对侵权事实证据的提供,还是就已提供的证据进行说服,都比证明有形财产侵权要困难得多。

权利人使用的权利超过了法定权利范围就是滥用知识产权,这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也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举报后,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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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看使用人是否是超出了法定的权利,或者是没有超出法定的权利,但是在限制市场的正当竞争倒是有可能被判定为滥用知识产权的。是产权不应该是一家独大,应该百花齐放,但是有的会用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垄断,这时候也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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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滥用知识产权
[律师回复] 侵犯知识产权的认定需要行为人有侵权故意,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具体可由法院进行认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商业秘密、商标权、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是指通过智力劳动取得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
(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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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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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主要特点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⑵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⑶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⑷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⑸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理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主要特点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⑵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⑶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⑷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⑸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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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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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你好 什么是涉嫌滥用知识产权 可以具体说一下吗
[律师回复]
1.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指:权利人超出了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正当行使有关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益或者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
2.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是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超出了法定权利本身的范围
二是权利人行使其知识产权时没有超出法定权利,但不合理地限制了市场正当竞争,或者违反了其他公共政策,该行为仍应受到竞争法的规制。
中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解
《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从法条的语义中分析,在反垄断法层面下的知识产权滥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二是该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行为。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对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除了要满足排除、限制竞争的条件,还需事先存在一个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但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并未有相关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在制定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第四稿)》(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指南》)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分析认定经营者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行为时,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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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3)界定相关市场
(4)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
(5)分析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6)如果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则进一步考察该行为的有力影响以及该有利影响是否大于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在美国成文法中没有“知识产权滥用”这样的表述方式,而是分别规定了专利权滥用、商标权滥用和版权滥用的具体情形,其中最早也最重要的是有关专利权滥用(a)规定。在美同,“专利权滥用”往往不限制专利诉讼作为一种抗辩理由使用,尽管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有时可以形成反诉的基础,但专利权滥用本身不是一种可起诉的侵权。如果被诉侵权者基于所谓的滥用行为提起反诉,那么这种反诉也必须满足提起反诉的那个独立侵权行为的全部要件。证明滥用成立的责任在于被控侵权者或者违约的被许可人一方。如果滥用被裁定成立,那么该专利权就会被判决不可实施,直到该滥用被“消除”。滥用的裁定排除了预期的禁令救济和在滥用发生期间的损害赔偿金的获得。因此,一旦滥用被认定,被控侵权者或者违约的被许可人以及任何第三方,就可以在消除滥用行为前的那个期间内免费使用专利技术,①由此创立了美国专利法中特殊的专利滥用抗辩制度。但是随着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的逐渐完善,利用反托拉斯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也成了重要的手段,同时也影响到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界定,即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重大知识产权滥用还必须违反反托拉斯法。
0框架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协议)相关条款不仅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滥用,而且给出了相应的救济措施。例如,协议第8条第2款规定:“可能需要采取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的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所有者滥用知识产权或借以对贸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实行对国际间的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做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协议中无任何规定阻止成员方在其立法中详细载明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对有关市场中的竞争具有不利影响的知识产权滥用的专利权使用做法或条件。如上述所规定,一成员方可按照本协议的其他规定,根据国内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或控制此种做法。这些措施可能包括例如独占性回授条件、阻止否认合法性的条件和强制性的一揽子许可证交易。”此外,协议第41条第1款、第48条第1款、第50条第3款、第63条第款等都是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
到目前为止,各国对于知识产权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甚至在很多国家都没有这一概念。实践中.一般都是把行使知识产权导致的违反反垄断法而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认定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其要件就是行使权利的行为排除或限制了市场竞争。所以,滥用知识产权是违反反垄断法的结果,而不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在反垄断法范围内,并不是因为滥用了知识产权而违反反垄断法,而是因为违反了反垄断法,才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如果不违反反垄断法,那就不存在什么滥用问题,而是知识产权的合法行使了。
交通事故的认定知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证明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出的。
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同义词交通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1
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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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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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相关知识
[律师回复] 1、工伤的含义。
通用的工伤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事故。《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百科全书》对工伤的定义比较详细,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系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是职工即使不是在生产劳动岗位上,而是由于企业设施不安全或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引起的人生伤害事故,也属工伤。”但是,法律意义上的“工伤”需待劳动部门认定,职工只有在劳动部门认定工伤之后才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你好,有个同事采取了不正当的方式被解雇了,问一下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要怎么处理呢
[律师回复] 1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这就说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着矛盾。即一方面,知识产权人因在其发明创造中付出了劳动,理应有权通过其发明创造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而且也理应有权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其智力成果转让给第三方,以获取一定的收益。但另一方面,法律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又不应当允许知识产权人因其合法的垄断地位而妨碍或者限制竞争。
  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从而损害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一般认为,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滥用,应以“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不合理的限制了竞争”为标准。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合理或不合理的判断不能依照判例而交由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完成。笔者认为,利益衡量法可用来做出判断,其判断标准就是“受知识产权行使影响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变动,是否有利益失衡的情形出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1对知识产权的使用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行使当然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垄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限制竞争的。但知识产权滥用所形成的垄断,超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能“容忍”的范围。我们在判断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而进行利益衡量时,此处所说的衡量标准一“形成限制竞争的垄断地位”,应该被理解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市场竞争带来不应有的限制,超出了可宽容的界限,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和约束。
  
1.2知识产权转让中存在限制竞争的条款
  权利人往往通过知识产权转让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的转让一般通过订立许可证协议的方式进行,由于许可证协议的客体是无形财产权,而且被许可方只能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内使用被转让的技术,这种协议一般都含有许多限制竞争的条款。知识产权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合法地相互限制对方,超出合理范围制定的限制竞争条款,应当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1.3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
  一些地方的外资大型超市滥用其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店庆费、条码费、新品费、商场海报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强制供应商购买餐券在其开办的酒店用餐;强制要求供应商在中秋节购买一定数量的月饼;以种种借口拖延供应商的结账时间等。在软件行业也存在销售软件产品时搭售其他软件的行为。
  2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2.1滥用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冲突
  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是为了不让竞争对手销售自己的产品或商品而拥有的一种垄断顾客的权利。在实施这种权利的过程中,需要有主动购买自己产品的顾客和廉价销售同样商品的竞争对手;而在市场上,当然有许多商品供给者和需求者参与竞争,这种竞争的压力和拥有巨大市场份额所能带来的利益使知识产权人意欲垄断最大的市场份额,因而成为其滥用权利的根本诱因。知识产权的行使,往往会涉及以下几类主体的利益:一是权利人与相关技术的开发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二是知识产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由于签订许可协议而存在利益转换关系;三是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关系。
  知识产权本身所带来的垄断地位,使权利人处于竞争优势地位,而其对此优势地位的滥用,造成了其他主体应得利益的丧失,从而使原有的利益平衡关系受到破坏,产生利益冲突。知识产权法在市场竞争中起着维护权利人、被许可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作用。但当知识产权人滥用其权利时,原有的利益关系遭到破坏。而该冲突的产生并不是权利人超出权利的法定范围所导致的,是由于权利行使方式不当所致,这是知识产权法本身所无法解决的问题,而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
  
2.2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不同
  知识产权法通过赋予技术创新者一种独占性权利,保证实现其所追求的经济价值,防止他人随意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并以此来鼓励人们从事智力创造活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因此,知识产权法所关注是技术创新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它所设置的是一套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又要维护被许可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机制;通过知识产权法的调整,使得知识产权人、被许可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也就是说,在知识产权的法定权利范围内,权利人由于法律的授权而形成的垄断地位是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当然,如果权利人超越了其知识产权范围进行的行为,是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在于约束或制裁这种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保证市场处于竞争状态,并期待通过市场竞争,最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解决的,是维持竞争者与竞争者之间、竞争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使市场处于自由竞争的状态之中。而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的行为,使得与其竞争的主体和消费者的权利与之发生冲突,结果就是后者丧失了应有的利益地位。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规制的缺失及完善
  当前,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一方面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合法或者正当行使属于反垄断法的例外或豁免行为,另一方面又专门规定某些应予禁止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并纳入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以规制。而我国目前只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该领域的限制竞争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国家工商总局在《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的调查报告认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垄断状况非常突出。他们正在利用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优势,扩大垄断地位。特别是在我国入世以后,许多在国际市场上处于支配甚至垄断地位的跨国公司,将进一步加大进入我国市场的力度。在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的宏观背景下,我国应注意在顺应这一国际潮流的同时,对跨国公司凭借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而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适当的控制,以保护我国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商业性标记、商业秘密上的不正当竞争做出了规范,但实际上这两方面的规定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相反倒是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而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极度匮乏。所以,我们应在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同时,必须建立比较完备的竞争法制度,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加以规制。
  如何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以规范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明确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界限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只要知识产权人是根据知识产权法赋予的垄断地位、依照法定的方式行使其权利,而没有利用权利进行不正当的行为,损害他人利益。那么,技术市场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争夺就为法律所允许、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处于一种的动态的平衡。此时,权利人主要是依据知识产权法正当行使权利,但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一旦超过必要的限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则就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因此,知识产权人除了接受知识产权法的调整之外,还要受到来自竞争法的第二层次约束。知识产权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具有同样的份量和地位:一方面,为了促进技术创新,竞争法应服从于知识产权立法;另一方面,当发生权利滥用行为时,知识产权应受到竞争法的规制,以维护应有的市场竞争秩序”。笔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则应被设计并运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使“在知识产权开发中受到的干涉”和“在追求竞争法目标的同时所产生的对技术创新进行投资的刺激”最小化,这才是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之间关系的应有形态。
  
3.2在我国现行竞争法中增加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了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六条规定了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从事限制竞争行为。但没有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做出限制,出现了立法上的漏洞,应予补充和完善。在立法中要特别强调,对在技术许可证协议中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对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行为应当加以限制,以促进公平竞争环境的建立。
  
3.3赋予滥用知识产权受害人“权利滥用禁止请求权”
  当发生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时,通过在民事权利体系中为该行为之受害者设置“权利滥用禁止请求权”,3通过赋予这项请求权,使得市场参与者能对滥用知识产权、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享有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损害赔偿的权利。而且还由于这项权利的赋予,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与其竞争对手的“权利滥用禁止请求权”才能真正形成抗衡,使得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平衡。以达到限制权利滥用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而且,从欧洲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实践来看,“在制止不正当行为中,有关市场参与人的个人控告不可或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发生,使得权利人与被许可人、从事相关技术开发的竞争对手、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由于知识产权人是对其垄断地位的违法利用,利益衡量的结果是,法律应当偏向后面这三类主体的利益。作为知识产权滥用的受害者,他们的利益要受到法律保护,当然应赋予这些利益以法律支配力(这正是权利本质的必然要求)。这样,二者的结合即产生了权利——“权利滥用禁止请求权”。可以说,为知识产权滥用之受害者设置该项请求权,正是利益衡量的结果。
  总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终极目标,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充分考虑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上的竞争及其相互关系,把握好各种利益要求之间的平衡。这也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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