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既遂怎么判?
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既遂的量刑为: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二、关于制毒物品犯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二)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2、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3、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4、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5、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
(四)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目的,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
(五)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六)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法律当中的规定,运输制毒物品的,已经严重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所以必须要进行严厉的处罚。而且这样的一种行为按照《刑法》第350条当中也有明确的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比如达到一般情况的就直接对此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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