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私自开拆邮件罪既遂法院会怎样量刑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该罪的主体只能是邮政工作人员,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是直接故意的心态。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的类型,其具体理解和认定,可有:
1、本罪为身份犯,主体为“邮政工作人员”,包括邮政机构的干部、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押运员以及监管国际邮件的海关人员。相对于侵犯通信自由罪,本罪可谓加重身份犯。
2、本罪的客观表现为“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并要求行为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本罪行为,但不需要利用职务上便利。
3、本罪行为对象为“邮件、电报”。其中“邮件”是指通过邮政部门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
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就是说,邮政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也侵害了国家邮电机构的正常活动及信誉。首先,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个特点:
(1)必须有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2)必须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3、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也就是国家邮电机构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站员、搬运员等,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代办人员,办理邮政此务时,亦应视为邮政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明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是违反自已的职责义务和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而且明知这种行为会给他人的利益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利造成损害,甚至引起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破坏国家邮电事业的声誉,妨害邮电机构的正常话动,但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欲望,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对私自开拆邮件罪的既遂犯可以处拘役,也可以判有期徒刑,这项罪名不仅是职务犯罪,而且是故意犯罪行为。私自开拆邮件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有所不同,这两种罪名侵犯的客体不同,一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另一个侵犯的是公民通信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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