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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主观是什么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行为人实施这种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泄愤报复,有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论其出自何种动机和目的,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
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认定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局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邮件,是指通过邮政部门传递的信件、邮包、汇款、报刊及其他印刷品。本罪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造成工作失误。
(二)行为人实施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本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作为邮政工作人员履行自己职责应当按照规定投递邮件而故意不予投递。但如果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邮件而故意不予投递,则可能会因为牵连行为而构成他罪。
(三)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罪的犯罪主体须是邮政工作人员,但虽在邮政部门工作,既不是管理人员也不是与邮件相接触的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只有邮电工作人员才有可能构成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通常在其故意实施该行为的时候,只是给予行政处罚。只有当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的,这样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以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论处,之后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中,成立本罪的一个立案标准就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了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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