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抽逃出资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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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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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构成抽逃出资罪会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追究责任。当然了,根据《刑法》第159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或者是股东违反规定,没有交付货币财物的,虚假出资或者是抽逃出资的,按照上述的标准处罚。
构成抽逃出资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一、构成抽逃出资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1、构成抽逃出资罪的,一般会追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2%-10%罚金的刑事责任;

2、如果单位犯本罪则对其追究罚金责任,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则会追究本罪个人犯相应的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抽逃出资罪与诈骗罪的不同是什么?

1、在客体方面,抽逃出资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财产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犯罪对象上,抽逃出资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观方面,抽逃出资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4、在主体方面,抽逃出资罪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诈骗罪为一般主体。

5、在主观方面两罪虽同为故意,但其动机和目的有所不同。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在当代的社会,不管是公司的发起人,还是公司的股东,如果违反公司法律规范,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的都会构成抽逃出资的,此时将会按照《刑法》第159条当中的规定,对其判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单位构成该罪名的,对于单位还需要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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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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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出现一些误差造成的虚假出资等。这是因为货币以外的财产价值不能自我表现,且经常在变动中,有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本身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评估误差较难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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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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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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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六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七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股东抽逃出资在财务上主要表现为:

一,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录,而贷方以“其它应收款”记载出资的“移转”

二,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载,贷方则以“长期投资”反映股东出资的“移转”。

三,在公司财务上不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金并未减少,而实际资金已被划转给股东,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的夸大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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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实施犯罪后,正常情况下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是,虽然罪犯在犯罪后没有再实施犯罪,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不管过多少时间,都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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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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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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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逃犯潜逃多少年就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犯罪后过几年才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个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实施犯罪后,正常情况下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是,虽然罪犯在犯罪后没有再实施犯罪,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不管过多少时间,都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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