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是见不到家属的,在案件没有结案之前,只有辩护律师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批捕的条件有哪些?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批捕后公安机关需要查明的事实有哪些?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四、批捕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被批捕说明性质是非常严重的,刑事案件有法定的办案程序,家属不可能随时随地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嫌疑人必须的一些生活用品,可以委托看守所转达家属,家属可以把这些物品交给看守所,同时家属也只能通过辩护律师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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