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在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对于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决不服的有抗诉请求权;对于自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决不服的有直接上诉权。
二、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什么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
司法机关有义务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被害人提供翻译。如果被害人是聋哑人,还应当为其提供手语翻译。
2、报案、控告和陈述的权利。
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时,有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发表意见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遇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情形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4、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5、附带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和上诉权利。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自诉案件中,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6、复议权、申诉权和特定条件下起诉权。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被害人可以申请复议。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出席法庭、参与质证、辩论的权利。
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害人。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证据进行质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8、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不服一审裁判,自收到裁判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9、对生效裁判申诉的权利。
被害人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证据证明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启动再审程序。
10、诉讼过程的知悉权。
被害人有权了解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和进度,有权获取侦查、检察、审判阶段的法定诉讼文书和鉴定材料。
所以如果遇到了对生效的判决书不服,那么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申请诉求,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抗诉申请,否则超过了规定的时间那么就相当于自己放弃了抗诉的权利,抗诉还能给自己一次改判的机会,但是也不是人人都会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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