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劣药罪既遂的,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二、劣药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致人死亡或重度残疾。
2、致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3、致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5、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
四、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我国法律制度中对生产销售劣药罪规定了两个不同的量刑档次,一般生产销售的劣质药品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定罪量刑,如果劣质药品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作为一般的违法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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